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和《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内蒙古实验室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内蒙古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9日
内蒙古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党科办发〔2026〕4号),和《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平字〔2026〕6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内蒙古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旨在全面了解和检查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内蒙古实验室实行分段考核评估,2年筹建期满后进行论证评估,5年建设期第3年开展中期评估、期满后进行总体评估,正式运行后以3年为一个周期分领域开展定期评估。
第三条 评估工作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突出奖优罚劣、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导向。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规则,审核评估方案,监督评估过程,发布评估结果,可委托具备能力的独立法人评估机构。
第五条 内蒙古实验室主建单位(以下简称“主建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内蒙古实验室接受评估、审核评估材料、核查材料异议、牵头落实评估意见。内蒙古实验室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内蒙古实验室接受评估,按要求准备和提交评估材料。内蒙古实验室及其承建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评估机构负责提出各阶段及各领域评估方案,受委托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主动接受全过程监督,做好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评估材料主要包括内蒙古实验室评估总结和年度报告。评估总结应在承建单位内部提前公示5个工作日,经承建单位和主建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评估总结中的科研成果应与内蒙古实验室的方向定位一致,为内蒙古实验室人员在评估周期内取得,权属清晰、边界明确。评估总结应重点凝练3至5项代表性成果和3至5项重大成果转化情况,充分说明原创性和学术贡献,以及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效能等。年度报告为内蒙古实验室每年度填报信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等方式形成。
第八条 评估指标体系由使命定位、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人才队伍、运行管理等方面构成,重点为内蒙古实验室在开展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人才培养、开放合作等运行管理绩效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具体领域特点适当细化。对评估材料出现成果弄虚作假、人员违规重复等情况,采取扣分等惩处措施。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评估工作分领域组织实施,按照定性衡量与定量赋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第十条发布评估通知,明确参评范围、评估时间、材料准备和提交要求等。具体评估流程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初评环节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内蒙古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的形式,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形成初评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环节通过查看成果、访谈人员、了解运行管理情况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 综合评议环节根据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参评内蒙古实验室的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专家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组应由具有科技战略视野、公道正派、熟悉省级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同行专家应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取得过重要科技成果、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管理专家应具有科技政策、科研管理、经费财务等方面工作经验。评估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组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事前信用审查、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评价记录。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评估报告,整理汇总各项工作资料,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参评内蒙古实验室的评估结果,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办公室。筹建期满后的论证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建设期的中期评估和总体评估以及运行期的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良好(70-85分,含70分)、基本合格(60-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四档。
第十八条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和分档支持依据,以及对内蒙古实验室任务安排、支持保障的重要参考。筹建期不予经费支持,建设期每年给予稳定资金支持,运行期间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论证评估通过的,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建设,不通过的重新启动筹建流程。对于之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内蒙古实验室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室;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保持支持强度;对于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求予以整改,期间不安排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内蒙古实验室的整改由主建单位负责,整改期为2年。整改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组织复评,中期评估基本合格的整改期满后直接进行建设期总体评估,通过评估的结果定为良好,未通过的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结合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需要,按照体系布局重点方向,协同开展内蒙古实验室的新建工作。
第七章 监督保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工作开展全流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内蒙古实验室及其承建单位和主建单位、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完善问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材料和工作文件涉及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内蒙古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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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权重 |
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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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定位与方向目标 |
10% |
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已确定的战略定位和方向目标,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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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成果贡献与创新效能 |
25% |
开展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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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与产业贡献 |
25% |
实施中试验证、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生产、专利实施、新技术或新工艺应用新增销售收入、利润或经济效益,专利、技术(工艺)合同转让,为行业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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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0% |
学术带头人科研水平和国内外影响力,青年人才培养,优秀人才引进,人才梯队建设,主任符合年富力强、全职全时等任职条件,青年人才挑大梁,健全人员管理与激励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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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条件保障与开放合作 |
20% |
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主任负责制、强化实体化运行等管理制度和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条件建设、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主建和承建单位支持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