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充分发挥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科技兴蒙”政策措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科技兴蒙”行动,以提升高新区发展质量效益为目标,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坚持高端集聚、创新驱动、开放协同、特色发展,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打造主导产业集群、转化落地科技成果为重点,加快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基本形成,国家级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以上,自治区级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全区总数的45%以上,其中国家级高新区达到25%、自治区级高新区达到20%;国家级高新区达到5家以上,自治区级高新区实现盟市全覆盖;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新业态和新经济不断涌现。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新区综合发展质量显著提高,高新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稳步提升。到2035年,高新区经济发展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大幅增强,成为自治区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示范样板。
二、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
(三)推动国家级高新区提质进位。开展国家级高新区“提质进位”行动,对呼和浩特金山国家级高新区、包头国家级稀土高新区、鄂尔多斯国家级高新区持续给予政策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可享受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相关优惠政策。对提质进位效果明显和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按照《“科技兴蒙”政策措施》规定给予相应支持。加强对赤峰高新区、阿拉善高新区、通辽高新区、乌海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工作的统筹指导,促进区域创新资源和新兴产业加速在高新区集聚。(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国家高新区和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自治区高新区布局。实施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加强对全区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支持乌兰察布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在一类工业园区基础上创建自治区级高新区,实现自治区级高新区盟市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盟市依据产业发展状况在现有基础上布局新的高新区。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按照《“科技兴蒙”政策措施》规定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新区管委会)
(五)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托呼和浩特金山国家级高新区、包头国家级稀土高新区、鄂尔多斯国家级高新区,以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推进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相关政策纳入呼包鄂自创区适用范围,呼包鄂三市要出台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专项政策,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科技金融、股权激励、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体制机制,实施一批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金山国家级高新区、包头国家级稀土高新区、鄂尔多斯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高新区创新能力
(六)强化创新平台建设。高新区依托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布局和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平台。高新区要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科技资金管理方式,试点推行科技经费切块管理模式,给予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更多自主权。支持高新区领军型科技企业建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大数据中心)
(七)吸引和培育创新人才。各有关盟市、各高新区要落实好自治区人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人才政策,建立政策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支持国家级高新区依托“一心多点”人才格局,在北京市等地区建立“人才飞地”。建立高新区人才引进落地绿色通道。赋予高新区制定灵活收入分配制度的权限。(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新区围绕新兴产业、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在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的领域,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面向国内外征集解决方案。支持高新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教育厅)
(九)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新区创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完善技术转移要素配置,培育技术经纪(理)人等专业人才。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
四、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十)支持高成长企业梯次化发展。高新区要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计划和扶持政策。要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创新创业,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园区。注重发现和培育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推动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次发展的新格局。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自治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高新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重点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聚焦细分产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创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以产业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市场化资本筹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区的新兴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质押融资业务。积极吸引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借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五、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三)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补链延链强链为重点,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呼和浩特金山国家级高新区重点打造乳业、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集群;包头国家级稀土高新区重点打造稀土、有色金属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产业集群;鄂尔多斯国家级高新区重点打造数字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健康等产业集群。其他盟市高新区要围绕地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和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大数据中心)
(十四)加快培育新经济业态。高新区要加快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示范园区,加大数字经济、数字智慧空间、平台经济、智能经济、分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的引进和培育,前瞻性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建设展现主导产业特色和重要创新成果的示范性场景,加大数字农牧业、工业数字化、智慧能源、智慧物流、数字贸易、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文旅、区块链服务等领域应用场景开发力度,打造一批产业应用示范场景。支持高新区探索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能源局、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大数据中心,各高新区管委会)
六、推动跨区域合作创新
(十五)推动创新资源跨区域对接。高新区要抢抓“科技兴蒙”行动带来的开放合作机遇,完善与北京市、广东省等发达省(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知名高等院校、大院大所和知名企业的创新合作机制,系统对接优质创新资源,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交流,积极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大数据中心,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深入推进对外开放合作。高新区要提高开放意识,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加强科技人才交流、国际科技合作和跨境产业链布局。支持跨国企业、国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实现全球创新资源的链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外事办,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七、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
(十七)给予高新区充分放权。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更大的自主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下放的外,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国家级高新区,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部下放自治区级高新区;建立国家级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建立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纳入盟市财政预算管理,切实保障发展建设资金需求。赋予高新区项目立项、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环保等管理职能和行政审批权限。(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优化机构人员设置。设立独立运行、精简高效的高新区管委会机构,选派有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高新区要探索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除公务员以外,推行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制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身份封存、双轨运行,形成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十九)鼓励市场化运营。鼓励高新区推行“管委会+公司”市场化体制改革,与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等市场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等。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二十)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和容缺受理制、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现更大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政务服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高新区组织管理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把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区域内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加强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建立财政稳定支持高新区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高新区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的指导,统筹各级各类资源,稳定支持高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动能,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深化高新区绿色生态园区建设。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适度向高新区倾斜,加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促进园区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发展。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公寓。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基础设施保障,支持“新基建”项目优先布局在高新区,率先实现5G网络全覆盖,建设智慧园区。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高新区动态管理。对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加强对高新区的统计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定期评价制度,并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高新区,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连续两次排名靠后,创新能力仍较差的高新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高新区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10月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