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8〕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因病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员、低收入人群等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者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分配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配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因素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分别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盟市级财政、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盟市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自治区拨付的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合理及时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配合盟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考虑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测算公式为:

某盟市应下达资金=资金总额*

该盟市一般需求因素*按地区分档分担比例

*90%+

∑各盟市一般需求因素*按地区分档分担比例

该盟市绩效因素

*10%

∑各盟市绩效因素

测算公式为:某盟市应下达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盟市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90%,并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于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基金专户后,具体使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此前印发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时,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盟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盟市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共同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各盟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及时将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和财政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评定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将上一年全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