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9日
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内政办发〔2023〕27号)和《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党科办发〔202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实验室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预备队、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标杆,是原始创新策源地、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田”,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聚焦重大任务开展战略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等高水平创新活动。
第三条 内蒙古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面向”,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创新人才集聚的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 内蒙古实验室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坚持“自治区主导、盟市主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原则,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实体化建设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内蒙古实验室坚持创新管理,应完善建立在绩效评估基础上的自治区、盟市两级财政稳定支持机制,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发展,强化多元化投入。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内蒙古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并指导、协调、组织内蒙古实验室的创建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盟市行署政府(以下简称“盟市”)等主建单位是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围绕自治区规划布局牵头组建内蒙古实验室,出台人才、项目、资金等方面配套保障政策,统筹负责内蒙古实验室建设保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稳定支持。
第八条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内蒙古实验室的承建单位,履行主管、主投、主营责任,在顶尖人才引育、战略任务承接、科研物理空间、科研设施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资源供给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并协调参建单位配合内蒙古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锚定自治区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全链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在现代能源、国家战略资源、生态环保、现代农牧业等领域布局内蒙古实验室,坚持“少而精、重能力”,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建成突破引领、学科交叉、综合集成、国内一流的科研平台。
第十条 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分为筹建期、建设期和运行期三个阶段。其中,筹建期2年,建设期5年,运行期以3年为一周期。筹建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估通过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进入建设期;建设期满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批准设立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统一规范标识进行挂牌。
第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对建设期内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或有关要求每年给予稳定资金支持,5年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各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统筹各方资源投入,支持保障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内蒙古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高水平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及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能力。
(二)盟市等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能够为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筹建期及建设期内,原则上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亿元。
(三)拥有战略科学家领衔的创新团队,建设期内,单双聘人员总数不少于200人,其中固定人员比例应不低于60%,自治区本土科研人员比例不低于50%,硕士学历及以上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60%,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筹建期人员标准要达到建设期50%以上。
(四)盟市政府应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按需保障内蒙古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原则上筹建期开办费不少于2亿元,建设期开办费不少于3亿元,并在建设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障性支持。
第十三条 内蒙古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建设意向。主建单位提出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意向,并将建设方案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建设意向常年受理。
(二)制定建设计划。自治区科技厅结合主建单位建设意见拟定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完善建设方案。主建单位组织承建单位完善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明确支持内蒙古实验室建设的具体举措和条件。
(四)专家论证评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评估,对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评估的,经公示无异议,批准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并进入筹建期。筹建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再行评估通过的,按程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对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内蒙古实验室,在基本满足申建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内蒙古实验室为独立法人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一)理事会是内蒙古实验室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实验室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监督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对实验室主任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估等。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理事会采取席位制方式组建,成员由自治区科技厅、各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的著名科学家、企业家等组成,一般可为7至15人。理事会实行任期制,主任由理事会推荐,每届任期5年。
(二)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内蒙古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内蒙古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会议等。
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科学家、企业家组成,一般可为11至17人,其中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应由非承建单位的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主任和委员由实验室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三)内蒙古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且拥有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主要负责完善实验室内部组织框架和管理制度、拟定研究方向、高效组织科研,特别是要推动内蒙古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梯次培育、配置,充实固定人员及本土科研人员,对双聘人员建立实行规范的绩效管理机制,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自主权。
内蒙古实验室主任要求全职在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内蒙古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设立首席科学家(专家),负责牵头组建团队,采取高效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自主决策经费使用,推进研究计划和各研究方向。首席科学家(专家)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内蒙古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应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重大任务、“双聘制”、开放课题等汇聚和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实验室设科研助理岗位。
第十七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深化合作交流,通过自主设立开放课题等形式,以内蒙古实验室为核心,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交流协作,开展集成攻关。内蒙古实验室应以多种方式参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建立产业技术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各环节工作,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转化收益分配政策;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多种方式转化成果,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创新链上游科研成果向下扩展延伸和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在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并进行成果登记。实验室开展的横向项目,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蒙古马精神,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营造激励创新、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财政科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不得支持列入《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和《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国家对科技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科技支撑方案项目年度实施报告经主建单位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重大代表性成果时,应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年度实施报告等材料作为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实验室需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承建单位等重大情况,由主建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考核、评估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五)评估不合格及基本合格整改后复评未通过的,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验收的;
(六)主建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
(七)承建单位法人资格终止或不再具备支撑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实验室实行分段考核评估。筹建期为2年,期满后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估,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建设期为5年,第3年开展中期评估、期满后进行总体评估。正式运行后,以3年为一个周期分领域组织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内蒙古实验室评估规则,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合同输出、创新人才集聚、体制机制创新、创新生态优化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等情况,一般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结合等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内蒙古实验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基本合格的予以督促整改,整改期内不安排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盟市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对专项经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做好与审计监督等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