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党科办发〔202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着力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果丰硕、人才团队集聚的各学科领军力量,开展原始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科技创新机构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坚持专项经费稳定支持和择优支持。强化多元化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管理政策制度,规划布局方向,并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以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等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履行主管、主投、主营责任,在人才引育、任务承接、科研物理空间、科研设施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资源供给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并协调参建单位配合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锚定“科技强区”战略目标,聚焦自治区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整体格局,在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等领域布局重点实验室,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点实验室长远建设发展中,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发展需求和科技前沿,对体系布局进行适度优化调整。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对建设期内的重点实验室,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或有关要求每年给予稳定资金支持,3年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给予分档支持,经费支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聚焦主攻方向组织实施科研计划项目。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按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统一规范标识进行挂牌。

第十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自治区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高水平科研合作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以及结构合理、学风严谨、学术诚信、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之和不低于50%,企业或其他创新机构牵头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比例不低于30%。固定人员不得与其他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复,并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协议。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建设期内原则上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数理和信息等基础学科领域申报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 条件。

(四)依托单位应按需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原则上3年建设期支持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并在建设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保障性支持。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须为三级甲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

(五)实验室在依托单位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建设意向。主管部门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意向,并将建设方案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建设意向常年受理。

(二)制定建设计划。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建设意见拟定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发布申报通知。

(三)完善建设方案。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完善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明确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具体举措和条件等,并报送申报材料。

(四)专家论证评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实地评估,对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评估的,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批复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优势互补,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及成果转化。申请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确定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第十三条对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重点实验室,在基本满足申建条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学科、产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鼓励实体化运行,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担任,全职全时在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开展学术工作评估,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依托单位的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成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为 7-13 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立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和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完善优秀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不同人员采用分类聘用、管理、评价方式,提供与能力和贡献相称、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源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启动,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45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深化合作交流,通过自主设立开放课题等形式,以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科研力量加强交流协作,开展集成攻关。重点实验室应以多种方式促进社会化服务,进行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按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权属,并进行成果评价,及时披露和转化应用。重点实验室开展的项目,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蒙古马精神。实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得用于人员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基础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投资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营造激励创新、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将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重大代表性成果时,应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年度报告等材料作为项目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变更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研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等须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撤销: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考核、评估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五)评估不合格及基本合格整改后复评不通过的,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验收的;

(六)主管部门主动申请撤销的;

(七)依托单位法人资格终止或不再具备支撑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牵头制定评估规则,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若干领域重点实验室。重点考察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科研水平与贡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重点实验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1年后复评,整改期内不安排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 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Key Laboratory of XX”。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