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内党科办发〔202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内科平字〔2026〕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旨在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若干领域实验室。

第三条评估工作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突出奖优罚劣、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导向。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规则,审核评估方案,监督评估过程,发布评估结果,可委托具备能力的独立法人评估机构。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初审评估材料、核查材料异议、牵头落实评估意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重点实验室接受评估,按要求准备和提交评估材料。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评估机构负责提出各领域评估方案,受委托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主动接受全过程监督,做好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评估材料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评估总结和年度报告。评估总结应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5个工作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评估总结中的科研成果应与重点实验室的方向定位一致,为重点实验室人员在评估工作所明确的时间段内取得,归属清晰、边界明确。评估总结应重点凝练3至5项代表性成果,充分说明原创性和学术贡献,以及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的效能等。年度报告为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填报信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等方式形成。

第八条评估指标体系由使命定位、代表性成果、人才队伍、运行管理等方面构成,主要为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人才培养、开放合作等运行管理绩效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具体领域特点适当细化。对评估材料出现成果弄虚作假、人员违规重复等情况,采取扣分等惩处措施。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评估工作分领域组织实施,按照定性衡量与定量赋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第十条发布评估通知,明确参评范围、评估时间、材料准备和提交要求等。具体评估流程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初评环节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的形式,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对参评重点实验室形成初评排序。

第十二条现场考察环节的对象至少包括初评排名后30%的重点实验室,通过查看成果、访谈人员、了解运行管理情况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评议环节根据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以记名投票方式重点对现场考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议和分档,形成所有参评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和排序。

第五章 评估专家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组应由具有科技战略视野、公道正派、熟悉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同行专家应承担过重大科研任务、取得过重要科技成果、具有较强学术影响力。管理专家应具有科技政策、科研管理、经费财务等方面工作经验。评估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组不少于5人。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事前信用审查、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评价记录。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提出参评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按程序报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办公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良好(70-85分,含70分)、基本合格(60-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基本合格比例不少于10%,原则上不合格比例不少于5%。

第十七条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分档支持依据,以及对重点实验室任务安排、支持保障的重要参考。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保持支持强度。对于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要求予以整改,期间不安排专项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撤销。撤销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参评重点实验室总数的5%。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的整改由主管部门负责,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满后,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组织复评。通过复评的结果定为良好,未通过复评的按程序撤销。

第七章 监督保密

第十九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工作开展全流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完善问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真实性、成果归属等持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评估材料和工作文件涉及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和各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内科发基字〔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100分)

指标

权重

要点

使命定位与方向目标

10%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已确定的战略定位和方向目标,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总体情况

代表性成果贡献与创新效能

45%

开展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25%

学术带头人科研水平和国内外影响力,青年人才培养,优秀人才引进,人才梯队建设,主任符合年富力强、全职全时等任职条件,青年人才挑大梁,健全人员管理与激励机制

运行管理、条件保障与开放合作

20%

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主任负责制、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和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条件建设、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主管和依托单位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