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6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1日
鄂尔多斯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方案
为全面盘活全市水资源存量,充分挖掘各行业节水潜力,加快推进水权交易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4〕125号)和《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四水四定”原则,健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畅通水权交易渠道,加强交易市场监管,规范水权交易流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障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量水而行,明晰水权。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水权分配的重要依据,精准分配水权。
(二)盘活存量,挖潜增量。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梳理盘活闲置水权,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基本用水需求。
(三)改革创新,循序渐进。突出问题导向,大胆创新探索,先行开展黄河水权交易,逐步开展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源水权交易试点工作。
(四)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作用,强化水权分配、交易监管,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水权交易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黄河水权交易实现平台交易“应进尽进”。到2030年,建立多水源、多领域水权交易市场,水权市场化交易更加规范,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全面发挥。
四、工作任务
(一)明晰初始水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旗区用水管控指标分解,各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户水权确权。水权类型主要包括区域水权、取用水户的水权、灌溉用水户的水权、公共供水管网或者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的水权、取用非常规水资源用水户的水权。
(二)强化制度建设
明确不同水权类型的确权方式,梳理细化闲置水权认定和处置流程、水权交易流程,建立水权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水权价格体系。规范水权交易收益和支出管理,明确使用范围,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建设水权交易平台
由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全市水权收储和交易工作,并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建立市水权交易平台并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系统。同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推进市水权交易平台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全流程监管,促进水权交易安全、高效、规范运行。
(四)统一水权收储
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收回的闲置水权统一收储,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收储期间未交易前的水权转让相关费用,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五)明确水权交易类型
1.取用水户水权交易。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改造节余的水量经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现行价格收储,并依法变更取水许可手续。
2.区域水权交易。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区域节余水量向其他旗区交易,交易双方就水权交易事宜达成协议后,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协议内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不同的灌溉用水户可以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以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交易。
(六)深度推动合同节水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过程、全行业、全社会节水。发改、工信、能源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未达到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的已建工业项目全面开展排查,推进工业项目节水工艺改造,加快节水型企业创建,限期达到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标准。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可联合具有节水工艺包的第三方机构,深度推动合同节水,投资实施节水项目,并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将节约水权收储交易。
(七)有序开展水权交易
1.长期交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受让方用水项目建设进度、需水量、用水水平等因素,审查确定受让方交易资格,由市水权收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按不低于现行水权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2.短期交易。全市统筹保障生活、生态、农业用水后,在满足条件的取用水户之间可通过市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短期交易,交易价格依据受让方用水水平确定,不得低于现行价格。短期交易应在1个自然年内开展。
3.交易方式。同一水权交易标的仅有单一意向方,采取协议转让,不低于现行水价交易。同一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方时,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交易,起始报价不低于现行水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推进水权收储交易作为盘活水资源存量的重要手段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抓手,加强水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确保水权收储交易有序推进。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做好全市水权交易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协同配合,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交易全流程监管,细化交易流程,自觉接受取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促进水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水权交易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水权交易工作的关注度,为全市水权交易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