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鄂尔多斯市及东胜区、准格尔旗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0〕67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做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保证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以更彻底的放权、更有效的监管、更精准的服务降低制度成本,加快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基层政府治理架构,建设简约、便民、阳光、高效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鄂尔多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改革、精简效能原则。按照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依法集中行政许可权。在原有机构编制限额内,将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到行政审批部门,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事权相对集中。
(二)坚持积极稳妥、相对集中原则。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许可事项集中坚持由易到难、由简单到专业分层推进,务求实效。
(三)坚持审管分离、强化监管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要求,健全权责清单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
(一)建立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管理体制
1.组建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分批次逐步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事项划转后,原行政审批部门(下称“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与上级专用系统对接、专用电脑和秘钥授权、制式证照使用交接、审批业务指导性文件移交等工作,及时推送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改立”情况、上级部门业务培训要求、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组建事宜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权限报批。
2.集中提供政务服务。各部门除集中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能和事项外,其余政务服务事项均要严格按照“部门许可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办理集中,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窗口到位、电子监察到位”要求,集中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各部门承担的其它公共服务和事业单位依法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也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实现公共服务统一供给。
(二)逐步推进试点改革工作
1.优化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和调整划转行政审批工作力量。梳理各部门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循序渐进、分期分批”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批逐步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到成熟一批、划转一批。同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中划转业务骨干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切实配优配强行政审批工作力量,原则上划转人员应当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一年以上。
2.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接划转事项并正式运行后,及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事项审批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方可有效,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审批用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确保“一枚印章管审批”落到实处。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事项及出具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加盖本部门印章,坚决杜绝重复盖章。
(三)进一步完善审管衔接机制
1.进一步明晰审管职责边界。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行政审批部门承担划转的行政许可等审批服务职责,对作出的审批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政策标准制定、改革政策实施、行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做到权责明晰。事项划转后权责边界不清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解决。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事项,原则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
2.健全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事项划转过渡交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制式证照、审批业务系统及数据等统一移交行政审批部门,并加强划转事项交接的指导培训,确保划转人员能够尽早开展审批。建立完善审管衔接备忘录,逐项载明划转事项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审管职责边界、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技术支持等事宜。划转事项从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之日起,正式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办理。未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前,划转事项仍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立完善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商制度,研究解决涉及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审批政策标准、审管信息衔接等重大问题,共同做好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3.持续完善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健全信息推送与接收的跟踪落实机制。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实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和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程序;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要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监管信息,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监管建议作出相应处理。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对口上级部门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申领;制式证照可以自行印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印制。
4.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检验检测、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事项明确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对现场勘验、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简单、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对现场勘验、检验检测等环节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人才、技术条件支撑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依据,待条件成熟后移交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需要专家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勘验或出具报告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单独或会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专家评审、现场勘验、证照印制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审管分离后,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规范,针对所划出的事项及时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政审批、行政主管及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全方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四)加强协调配合
1.强化行业指导。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的监督指导,对上级对口部门和本部门印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及时转送或抄送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召开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要通知行政审批部门参加;要向行政审批部门开放自建审批系统端口和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推进数据共享。对确需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查或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材料,不再通过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
2.注重工作对接。行政审批部门要积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接,配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
(五)创新审批服务模式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缩短审批时间。全面推行“综合一窗受理”“一件事一次办”“一证(照)通”改革、代办帮办、全市通办等审批服务模式,同步推进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化、服务模式标准化、审批流程标准化、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标准化。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分散独立的审批系统,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专网和行业审批信息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结果抄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程监管体系,确保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审批、监管无缝对接。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受审分离”,分别培养建立专业化受理队伍和审批队伍,尽可能减少申请人和审批人员的直接接触,降低违法违规风险。对审批全过程实行全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职能调整阶段
编制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三定”规定,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职能调整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
根据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三定”规定,组织开展人员划转和事项交接工作。
牵头部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完善提升阶段
完成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相关制度制定、软硬件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正式挂牌运行。同时,梳理总结改革中涉及调整划转事权的运行情况,完善审批流程和运行机制及相关配套方案,巩固提升改革成果。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责任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任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推进改革,做好统筹、协调、督导、评估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服务,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制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调研梳理拟划转事项、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审批服务平台等工作;各涉改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改革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克服畏难情绪和部门利益,切实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确保平稳过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确定的划转事项,逐项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对接办理要件、许可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接权力过渡期原则上为六个月,自本方案下发之日开始计算。过渡期内,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做好相关审批业务办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在过渡期内出现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改革总体要求,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列入市直有关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整体改革工作进程和效果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附件: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第一批拟划转事项清单
附件
鄂尔多斯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第一批拟划转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主项) |
业务项名称 |
原责任单位 |
1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准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2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延续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4 |
行政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5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 |
|
6 |
行政许可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
7 |
行政许可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
8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
9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全市体育竞赛活动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
1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拆除、拆迁、改建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12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
市科学技术局 |
13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日以下含90日 |
市科学技术局 |
|
14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注销 |
市科学技术局 |
|
15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补办 |
市科学技术局 |
|
16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
市科学技术局 |
|
17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
市科学技术局 |
|
18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
市科学技术局 |
|
19 |
行政许可 |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科学技术局 |
|
20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入境后) |
市科学技术局 |
|
21 |
行政许可 |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通知(入境前) |
市科学技术局 |
|
22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3 |
行政许可 |
调入、调出自治区或跨盟市调运林木种苗的检验合格证核发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4 |
行政许可 |
从自治区外或自治区内盟市间引进林木品种许可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5 |
行政许可 |
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审批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
26 |
行政许可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市民政局 |
|
27 |
行政确认 |
地名审批或核准 |
市民政局 |
|
28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
市民政局 |
|
29 |
行政许可 |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 |
市能源局 |
|
30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级水产原良种场外其他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 |
市农牧局 |
|
31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农牧局 |
|
32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市农牧局 |
33 |
行政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农牧局 |
|
34 |
行政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许可证延续 |
市农牧局 |
|
35 |
行政许可 |
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市农牧局 |
|
36 |
行政许可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市农牧局 |
|
37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8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 (正式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9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 (合并分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0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 (举办者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地址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2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层次、类别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3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筹设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4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换证)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5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名称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6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审批(注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7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8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范围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49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补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0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地址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1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变更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3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4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5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劳务派遣新办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6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变更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7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8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年度审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9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注销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0 |
行政许可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1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2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
63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
64 |
行政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
65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内资)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6 |
行政许可 |
公司(内资)变更(备案)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7 |
行政许可 |
公司(内资)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8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9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0 |
行政许可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1 |
行政许可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2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3 |
行政许可 |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4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5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6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7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8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9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0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1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2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3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4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5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6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87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8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9 |
行政裁决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0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公司章程、高管人员、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变动备案、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1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市水利局 |
|
92 |
行政许可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市水利局 |
|
93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水利局 |
|
9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水利局 |
|
95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水利局 |
|
96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市水利局 |
|
97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 |
|
98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市司法局 |
99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市司法局 |
|
100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 |
|
101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2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3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4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补办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06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7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8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09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办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0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1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2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遗失补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3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4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5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16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项目)变更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7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8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1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0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1 |
行政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2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2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24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盟市、旗县级国有馆藏文物(一级以下)的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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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领 |
市应急管理局 |
126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换证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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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 |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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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延续换证)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9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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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注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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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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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许可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33 |
行政许可 |
停止供气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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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许可 |
改动公共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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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许可 |
迁移公共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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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许可 |
拆除公共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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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 |
注:首批拟划转事项共59项(业务项13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