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市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气象数据安全,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下称《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1〕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22〕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

(一)统筹规划建设。科学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全市范围内自建和拟建的气象探测设施要纳入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鼓励各单位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气象部门负责统计梳理和定期通报全市社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布局情况。

(二)及时备案登记。实行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及停用备案登记制度。各单位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前,要向属地气象部门备案。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在建成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将站点地理信息、探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等基本情况向属地气象部门登记,作为统计备案依据。未投入使用或已经停用的探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气象部门登记,并退出观测网络体系。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按照《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第40号令)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许可审批手续。

(三)落实行业标准。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气象行业标准规范气象观测活动。投入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转良好。气象探测设施建成并投入业务运行后应由符合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计量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气象部门要规范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

二、建立健全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一)建立数据汇交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规范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统筹用好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单位定期向属地气象部门汇交所获得气象探测资料。气象探测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保障共享信息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二)建立气象探测信息应用和研究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各行业技术和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领域数据融合应用,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水平,共同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单位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深刻认识统筹规划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和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摸清气象探测设施底数。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全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推动社会气象探测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三)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市气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应急管理、能源、林草、国家安全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由气象部门承担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各单位将已建成的气象探测设施相关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向属地气象部门审核备案,并形成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联系气象部门定期做好气象探测设施计量检定、巡检校准和维护维修等工作,保证气象探测数据的精准性。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