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4〕3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规定,结合实际,我市补充制定各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1.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鄂尔多斯市青苗补偿标准表
3.鄂尔多斯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鄂尔多斯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鄂尔多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