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3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文旅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党办发〔2023〕26号)精神,深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释放文旅消费潜力,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全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客源市场开拓

鼓励支持文旅企业在鄂尔多斯市注册旅行社。对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研学机构、自驾车俱乐部等旅游企业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拓旅游市场,扩大游客量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招徕游客

招徕市外(国内)游客在我市过夜累计500人(含)以上的,按照住宿1晚、2晚、3晚及以上分别给予每人每晚30元、每人每晚50元、每人每晚70元奖励;招徕境外游客(含港、澳、台)来我市旅游,按照每人每晚100元奖励;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达到2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30万元、70万元奖励。

(二)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

1.国内旅游包机。组织国内游客到鄂尔多斯每班(架)次达到60人(含)以上奖励3万元、80人(含)以上奖励5万元、100人(含)以上奖励7万元。

2.国际旅游包机。组织境外游客(含港、澳、台)入鄂尔多斯,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且每班(架)次达到100(含)以上,补贴10万元单程飞行时间在4小时以上,且每班次达到100(含)以上,补贴20万元;按照对应原则,达到200(含)以上、300(含)以上的分别按照2个班(架)次、3个班(架)次补贴。对旅行社组织全年入境游客累计达到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3.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游客500人(含)以上乘专列入鄂尔多斯,每列补贴10万元。

(三)拓展研学旅行和旅居养老市场

组织市外学生或老年人在我市开展研学旅游、旅居养老的旅行社和候鸟式栖息养老机构,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每次在我市停留时间5天(含)以上,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贴。

鼓励支持市外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在我市建设休假疗养基地或开展商务、会展等活动,全年组织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以上奖励措施不予重复奖励。

二、释放文娱旅游消费潜力

(一)支持文娱旅游消费。鼓励支持政企联动配合、线上线下融合,组织开展系列文旅促消费活动,形成多层次文旅消费格局。持续打造“暖城七点半”夜间文旅消费品牌,鼓励市场主体延长营业时间,增加夜间特色消费项目,对于开展以“夜游、夜食、夜演、夜宿、夜集、夜读、夜健”等为主题的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按照不超过活动成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继续发行鄂尔多斯旅游一卡通年卡。以财政每张卡补贴100元,游客自付100元的方式,通过“云游鄂尔多斯”平台分批次面向全国游客发售,发售过程中及时评估一卡通使用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和发放规模。

(三)发放鄂尔多斯旅游消费券。本年度财政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暖城消消乐”文旅惠民消费和激发自驾旅游、航空旅游等促消费活动,及时评估消费券发放效果,适时调整发放数量。

三、扶持文旅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支持“旅游四地”等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创建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自治区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在旅游品牌创评过程中,由市财政支持补助的资金计入奖励。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标准低于我市的予以填平补齐。对新评为其它有利于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国家级、自治区旅游相关品牌,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文旅企业“升规入统”,对新“升规入统”且正常经营并履行填报义务、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文旅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纳规文旅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支持文旅行业队伍建设。支持文旅企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培育引进,对在鄂尔多斯市注册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获评特级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考取高级导游员的奖励1万元,考取中级导游员的奖励0.5万元。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比赛且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自治区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持续提升文旅行业自媒体宣传推广水平,鼓励文旅企业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媒体培训,并根据培训规模和效果,按照培训实际投入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丰富文旅业态

(一)支持“文旅+”融合发展。培育文旅新质生产力,支持和鼓励提升文旅产品供给水平,对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集聚区等开发建设“文旅+”、沉浸式演艺、民宿等新产品新业态项目以及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实施智慧化建设、信息化改造等项目,对申请年度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累计完成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并建成运营的,可按上述标准奖励或者实行“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二)支持发展演艺市场。鼓励市场主体承接或引进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对单场售票5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0%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25%奖励;单场售票2万人(含)以上的,按照售票收入的30%奖励,以上场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1次。支持文旅企业通过景区门票与演出票联动销售等方式,与演艺市场主体合作,推出专属优惠活动,吸引客流,累计引进游客超过1000人,按照人均100元补贴。

(三)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建立“暖城有礼”培育清单,本年度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支持市内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单位按照培育清单,开发并落地生产“暖城有礼”系列产品,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上级和我市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