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4〕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土地理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584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经研究,决定修订《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鄂府发〔2022〕3号)。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控违法用地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审核报批和利用土地,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违规使用土地,否则一律立案查处,切实做到依法批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严格规划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凡未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发改、工信、能源、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守住自然资源保护红线。
二、加强矿政管理,切实规范管理矿业用地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矿业权,不得受理新设、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凡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不得进行审批;凡涉及矿产资源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等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平面垂直投影深部或上部、周边(属同一矿体且矿体向外延伸情形)、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同一矿业权人或持股100%全资母子公司)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且符合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针对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复垦还地,严禁“批东建西、批小建大”,否则将停止执行临时用地政策。强化井工矿监管,煤监、能源部门将超层越界、未批先建等违规采矿信息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不到位的矿山,自然资源部门要列入管控名单,在用地审批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科技化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与大数据相融合,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制止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坚持刀刃向内,严明工作纪律,促进和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对各旗区出现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动态巡查,推行国土资源违法有奖举报等,动员公众参与执法监管,采用举报热线、互联网、微信等手段及时受理违法线索;积极探索和推广高分卫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应用,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以苏木乡镇为网格单元,构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织密监管防护网,扎实做好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及防控工作。
四、夯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自然资源管理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考评激励机制》《自然资源执法长效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纪检监察沟通工作长效机制》等制度,从组织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出让、土地开发、矿业权出让等环节,堵塞自然资源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各旗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自然资源部门对地区自然资源管理使用负直接监管责任。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严控贷款发放。对未履行自然资源监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反复发生
针对各类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对策、逐一整改落实。涉及违法用地问题,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移送的必须移送,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实现动态“清零”。针对闲置土地问题,通过收回、置换、盘活等方式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率,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针对2020年7月3日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针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要公开通报,对相关企业高限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相关旗区及部门责任人约谈问责。针对虚假填报卫片查处信息的,要严肃追究填报人、审核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各旗区用地指标挂钩,视整改情况调配用地指标、统筹用地审批,对整改不力、重视不够的旗区,适时采取暂停土地审批等措施。
六、强化信息预警,努力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卫片执法下发旗区月度违法用地面积,对各旗区实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对当月新增违法用地2宗以上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当月新增违法用地总面积10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当月新增违法用地总面积1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暂停属地旗区用地审批工作。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连续两项被黄色预警或被橙色预警的,将约谈分管负责人;被红色预警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属地旗区用地审批,将违法用地行为视情况移送司法纪检部门处理。
七、严肃追责问责,构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深化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行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到位率等内容纳入市对旗区“五位一体”考核范畴,作为领导干部各项考核、离任审计等重要依据。凡旗区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因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自然资源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构建自然资源内部系统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自然资源管理各个环节均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攻坚,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