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11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路地双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持续健康发展,2022年5月,市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鄂尔多斯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实施方案》(鄂府发〔2022〕77号,下称《方案》),全面推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制。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优化和推广“双段长”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境内所有铁路“双段长”制的建立和实施统一参照《方案》执行,并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细化和完善。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分级领导、问题导向原则,建立健全以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铁路企业主责的责任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协调各方力量,实施“协同监管,综合整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解决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监管的突出问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
三、市人民政府与铁路所属企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成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双段长”制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申请建立“双段长”制的铁路企业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方案》中成员单位和相应铁路企业共同组成。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铁路民航中心,负责督导落实自治区部署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缓慢、难以销号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互通信息、交流工作进展情况。
五、我市有铁路分布的旗区和苏木乡镇(街道)均要设立地方段长,各铁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确定铁路段长人选,并与地方段长主动对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参照《方案》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申请建立“双段长”制的铁路企业要定期将更新的一、二级段长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铁路民航中心。
六、“双段长”制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双段长”制实施的其它事宜,原则上参照《方案》执行,涉及“双段长”人员调整的,由原岗位接替人员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另行发文。
附件:鄂尔多斯市铁路“双段长”制地方段长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