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9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任期内的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下称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年度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5分:

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的;

2.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结果败诉,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经征求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

4.其它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

(二)遵守纪律(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0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指派的;

2.无故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

3.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4.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

6.其它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的。

(三)规范执业考核(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每次最多扣15分:

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档案记录的;

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的;

3.任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的。

(四)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2.受到相关部门好评的,每次加2分;

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的,按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每次分别加10分、5分、3分。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或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的,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议,分别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开展年度日常工作考核评议,主要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单》,并结合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上的述职情况与提交的年度书面工作报告,进行考核评议。

第七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两次以上的;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仲裁被纠错或败诉的;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考核等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根据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相关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支付报酬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三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至85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两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含)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调整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鄂府办发〔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