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实施细则》《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机构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奖补政策,依据《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5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申报主体为经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对经备案的市人民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初期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对经备案的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旗区、园区财政投入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对经备案的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各级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奖补申报表。
(二)注册登记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批复。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市政府签订的共建或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或市政府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同意组建的证明材料。
(七)与所在旗区政府、市直园区签订的共建合作协议。
(八)所在旗区政府、市直园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财政科技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由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一)至(六)项材料,首年度的不需要提供第(四)项材料;由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一)至(五)、(七)至(八)项材料;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一)至(五)项材料。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追溯奖补。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及支持额度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名单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和其他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按照《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申报主体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我市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额度,按园区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支出金额(园区本级预算专项支出)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
第四条 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起止时间为批复第二年起至2025年,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追溯奖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三)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年度科学技术支出决算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园区向所在旗区提交申报材料,旗区科技、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补资金使用按照《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补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配套奖励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个人。
第三条 对获奖单位、个人按自治区授予的奖金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获奖单位须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获奖个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登记地)须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由鄂尔多斯市以外其他单位提名获奖的,自提名时须在鄂尔多斯市工作一年以上,并对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获奖单位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获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由鄂尔多斯市以外其他单位提名获奖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材料与获奖事迹材料。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获奖单位、获奖个人所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根据自治区奖励情况组织申报,申报单位、个人因自身原因误过对应年度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根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获奖个人的奖励资金拨付到所在单位后,由所在单位发放给获奖个人。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的奖补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奖补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内由国家、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运营单位,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按照根据服务绩效,自认定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运营经费支持。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1.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80万元支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2.绩效评价为合格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8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4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8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三)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给予2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4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绩效评价连续获得优秀的给予6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经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补助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文件。
(四)有关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第三章 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 对新认定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及其它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同一主体只奖补一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机构(或基地的依托机构)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服务机构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服务机构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机构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根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