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职责分工
1.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组织,经批准立项且任务书约定验收的,均应按约定时间及内容,按期完成综合绩效评价。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另行规定。
2.自治区科技厅战略规划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总体安排,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相关财务问题,政策法规与监督处负责对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科研诚信管理,成果管理与转化处负责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进行管理,项目主管处室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成果中心”)根据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自治区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院所或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自治区直属高校院所是指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院所在成果中心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专项经费50-100万元(含)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牵头单位在成果中心完成验收申请受理和评前审查的基础上,负责专项经费50万元(含)以下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
整体性下达资金所形成的项目由组织实施立项的单位负责验收工作。
3.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参照本规程,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
二、受理与审查
4.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将其调整为待验收状态,并自动通知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届满3个月内,通过信息系统填写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上传执行期内任务书约定的佐证材料(附件1、附件2),其中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需提交后方能填写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5.成果中心及时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并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前审查:
(1)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
(2)科技报告是否提交,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3)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
不符合评前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
自治区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应积极配合成果中心开展评前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成果中心可邀请专家或专业管理人员,协助开展评前审查工作。
三、验收评价内容
6.综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
7.综合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在定量方面,参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综合绩效评价专家评分表》(附件3)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在定性方面,要突出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作用的评价,突出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评价,突出对项目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等的评价。
四、验收评价方式
8.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可采用通讯、会议、现场评价等方式,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
9.通讯评价是指专家通过信息系统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形成个人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形成综合意见。
10.会议评价是指综合绩效评价的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会议时间和地点,通过组织会议形式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评价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程序通常包括:
(1)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
(2)专家组织质询;
(3)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11.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程序通常包括:
(1)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
(2)专家组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
(3)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12.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前组织财务审计。
五、验收评价组织
13.成果中心负责制定年度或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项目验收方式、分工、时间安排等,报自治区科技厅战略规划处备案后实施。会议评价或现场评价时一般应邀请项目主管处室(自治区科技厅内设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参与。
14.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成果中心、盟市科技局、自治区直属高校院所及项目牵头单位)优先邀请项目立项评审和中期检查评估的专家,专家人数不足时,从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通信评审时,由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指定。
15.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对照评分表进行独立评价,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附件4)。
六、验收评价结论
16.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综合绩效评价时,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打分,技术专家总分80分,财务专家总分20,总计100分。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分数9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财务专家“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评价”指标为0分的项目均评定为不合格。
因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结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如再次评价仍未形成明确结论,结论为不合格。暂缓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17.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 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18.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通过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
19.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公开制度,评价结论审定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员及评价结果等。
20. 项目验收结束后,成果中心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反馈结论,并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档案管理办法和科研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归档工作。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汇交。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出具评价结论。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书,承担单位可自行下载。
成果中心应及时汇总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及每类项目绩效产出情况,形成年度或阶段性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七、验收责任与监督
21.项目提前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
项目需要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实施期内及时提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22.项目验收工作全过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内科发〔2021〕25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2〕12号),对各参与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23.涉密项目验收时,不依托信息系统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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