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四届205次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1〕14号)精神,切实解决中医药(蒙医药)行业存在的服务能力不强、人才总量不足、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产业规模较小等突出问题,推动全市中医药(蒙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
(一)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医疗联合体工作。深入推进市蒙医医院和市中医医院城市医疗集团以及市中医医院东胜分院建设,提升东胜区、康巴什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鼓励其它旗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共同体,帮扶县域内基层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公立西医综合医院中医(蒙医)临床科室建设。各级公立西医综合医院要设置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其中西医综合医院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开放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本院开放床位数的5%;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网底作用。力争到2022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都建有中医馆(蒙医馆),实现“四有”(有中、蒙医科室,有中、蒙医人员,有中、蒙医设备,有中、蒙药药房),并能够规范开展6类以上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方法,诊疗人次占同类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0%以上;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以上的中医药(蒙医药)技术方法。引导社会力量开办中医(蒙医)专科医院、中西医(蒙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蒙西医)结合门诊部、中西医(蒙西医)结合诊所,鼓励连锁经营,允许加入公立医院组建的医联体。
(二)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坚持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中医(蒙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各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中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全院执业医师比例、中药(蒙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以及医院管理人员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中中医药(蒙医药)人员所占比例要达到60%;临床医学和护理人员要全部接受系统的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中医(蒙医)科室占临床科室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完善公立中医(蒙医)医院治未病科(中心)、康复科(中心)、老年病科、肺病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感染性疾病科、洗消中心、可转化病区、应急物资储备库等建设,提高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救治能力。加强全市中医(蒙医)医院重点专科、特色优势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核心竞争力。鼓励市中医医院申报建设“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市蒙医医院、市中医医院申请成为区内外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完善基地和教学医院住宿等配套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蒙医药)治未病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医(蒙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色鲜明、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中医药(蒙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公立中医(蒙医)医院要健全体现中医(蒙医)为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公立中医(蒙医)各项改革,完善医院章程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公益属性,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三级和二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电子病历要分别达到四级及以上和三级及以上水平。所有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网络等级安全保护要达到三级。所有公立中医(蒙医)医院数据要实现云存储。所有公立中医(蒙医)医院要将所属的医疗集团或医共体成员单位纳入远程医疗协作网。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引进急需人才。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招聘引进“绿色通道”。公开招聘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时,视人才紧缺情况,学历和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以下人员可按照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相关规定引进:苏木乡镇卫生院引进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学历人才;旗级中医(蒙医)医院引进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已完成规范化培训的人才;市级中医(蒙医)医院引进拥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紧缺人才。对引进确有专长或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经卫健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认定后予以聘用。各级医疗机构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参与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时,其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市财政局每年为市蒙医医院、市中医医院预算安排柔性引进专家服务费各50万元,专项用于柔性引进专家的交通差旅,劳务支出等,具体支出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动人才积极性。下列人员在通过高级职称考试或符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后,所在医疗机构在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人员时,给予倾斜或优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中医类全科医学职称证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和取得蒙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妇幼保健机构中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职称的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以及取得蒙医职称的从事蒙医妇科、儿科临床工作的蒙医专业人员;在传染病医院、旗级西医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从事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
上述人员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高级职称证书后,若所在单位无空缺高级岗位,适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条件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三)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市旗两级对引进的中医药(蒙医药)、中西医结合等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和协助解决配偶就业以及子女入学等保障措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执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党发〔2020〕16号)。
三、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
(一)深入推进师承教育。遴选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开展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支持各级公立中医(蒙医)医院设立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工作室,培养学术经验继承人。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级或市级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加强中医(蒙医)经典知识学习和应用。各中医(蒙医)医院要开展“读经典、做临床”活动,将中医(蒙医)经典知识融入日常临床工作,探索建设中医(蒙医)经典病房。市、旗区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要举行一次以中医(蒙医)经典知识为主的中医药(蒙医药)知识技能大赛。稳步推进中医(蒙医)“进校园、入课堂”。
(三) 鼓励申报承担科研课题。鼓励中医(蒙医)科技人员积极申报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提升全市中医(蒙医)科技创新能力。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自治区奖金额度相应给予等额奖励。
(四)加强临床研究。加强对重大疾病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疑难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促进中医(蒙医)创新发展。鼓励中医(蒙医)医院对本院的中药(蒙药)协定处方、经验方开展院内制剂标准制定研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五)支持建设科研机构。支持市内各级中医(蒙医)医院对接国内外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来我市设立独立或联合建设的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按照资金投入和绩效考核,每年给予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50万元运行补贴,对院士及其团队在我市实施的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中药(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培育本土中药材(蒙药材)品牌。加强本地生长的甘草、麻黄、黄芪等野生特色中药(蒙药)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将中药(蒙药)药材加工生产企业纳入农牧业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对象,培育壮大中药(蒙药)药材种植加工生产龙头企业。
(二)延长中药材(蒙药材)产业链。鼓励市内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中药(蒙药)材生产企业自主或与市外其它机构联合研发以中药(蒙药)材为原材料的保健品、日用品、食品添加剂等绿色产品,努力形成生产、炮制加工、保健等产业链为一体的中药(蒙药)现代化产业集群,科技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生产上市的保健品、日用品、食品添加剂等绿色产品给予奖励。
(三)优化院内制剂相关政策。优化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备案、调剂使用等政策,提升制剂供给能力。积极推动对安全有效的中药(蒙药)复方院内制剂备案和将符合规定调剂使用的中药(蒙药)院内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以满足当地用药需求,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四)提升院内制剂生产能力。支持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建设制剂室,生产和应用中医(蒙医)经典处方、协定处方、经验方等特色中药(蒙药)院内制剂,市中医医院和市蒙医医院制剂室建设改造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五)巩固投入机制。强化持续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投入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专项经费,并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经费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各旗区要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纳入“十四五”有关专项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认真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等工作,旗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有专人专职负责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信中医(蒙医)、爱中医(蒙医)、用中医(蒙医)”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