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不断提升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事故发展,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事故等级

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将火灾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 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和死亡,受灾10户以下,3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盟市级预案视情启动。

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盟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旗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自治区级预案视情启动。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涉及跨盟市或超出事发盟市应急处置能力时,启动自治区级预案,有关盟市、旗县(市、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依靠自治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请求援助,并提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专项指挥机构

2.1.1  成立自治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机动总队、通信管理局、气象局、金融监管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中石油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内蒙古石油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全区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行动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类专职消防救援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驻蒙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大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2)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及时实施救助。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事发地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场邻近区域城市供水、燃气管网情况,提供应急供水保障;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指导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协助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除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7)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调派。

(9)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收集、分析全区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负责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0)内蒙古消防救援机动总队:强化与驻地消防救援队伍的联演联训,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派力量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11)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区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应急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12)内蒙古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3)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协调、指导、督促保险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现场勘查及遇难、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4)内蒙古军区: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蒙部队,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

(15)武警内蒙古总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16)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紧急协调协助航空、铁路运力,对灭火救援所需队伍、装备和物资进行紧急调运。

(17)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及时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8)中石油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内蒙古石油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2.1.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任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主要领导兼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负责全区火灾事故信息接收、汇总、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现场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的供应、调运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盟市、旗县(市、区)成立本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救援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事故防控能力。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物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不断健全完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功能,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音视频互联互通,火灾事故信息能够及时监测接收,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可随时调用。任何个人发现火灾时,均应当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队伍报警。

3.2.2  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针对本地区火灾事故规律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通告有关单位加强防范。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119指挥中心、接警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同时向本级有关部门通报。

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报告信息。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消防、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系统行动方案,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3.3.3  指挥协调

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灭火救援任务。

3.3.4  处置措施

(1)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力量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属地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提高1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提高1个等级调度。

(3)应急指挥部根据地域特点、装备配备、道路交通等情况,实施跨区域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当经过应急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3.3.6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全面、细致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

灭火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事故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  事后处置

4.1  现场清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警戒,为火灾事故处置和调查创造条件。调查结束后,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个人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电等正常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4.2  事故调查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级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4.3  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灭火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灭火和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4.4  安置与补偿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按规定及时对参加火灾扑救伤亡人员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消防救援力量,开展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5.2  经费保障

应对火灾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火灾事故等级分级承担。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战勤保障体系,保障灭火救援装备、灭火剂、个人防护装备、训练设施等必要经费投入。

5.3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救援道路通行情况,随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根据火场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工具,保障灭火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5.4  通信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其他参加灭火救援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保障;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络阻断时,通信管理部门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5.5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制定相应预案,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

5.6  其他保障

其他保障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自治区关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有关规定和部门单位职责要求执行。

6  监督管理

6.1  实战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建立综合实战演练制度,根据火灾发生总量、类别,重大危险源以及火灾风险隐患区域分布,定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2  宣传和培训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火灾事故基本应对知识和火灾扑救先进典型事迹。

6.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