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行业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主要包括:农村牧区住户(包括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行业。

(三)普查内容。农牧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牧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成立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农业普查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经费、宣传动员、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保障和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卫星遥感影像、行政边界和其他数据信息等。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农业普查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经费保障

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各盟市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市、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坚决杜绝由于财政预算不落实影响普查工作的情况。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25〕9号文件(可通过国务院门户网站下载)精神和要求,提前做好普查机构组建、经费预算编制、普查队伍组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要实事求是开展普查登记,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坚决杜绝统计造假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