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函〔2024〕71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认真做好全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通过开展全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查清2020年以来全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客观反映全区人口发展状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新时代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推动内蒙古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自治区区域内抽中住户的全部人口,全区共抽取约15万住户、35万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标准时点为2025年11月1日零时。
四、调查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依法科学调查,切实做好我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各项工作。
自治区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协调小组议定事项落实到位。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调查各项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做好本地区调查工作。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各级调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调查工作人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加强督促指导,稳定调查队伍,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调查经费保障
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调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盟市要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做好调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经费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调查经费使用效率。
六、调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加大对调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调查工作的现象,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调查对象个人信息。
(二)加强质量管控。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规范调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调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调查工作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强化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调查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抓好成果运用。各级调查机构要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调查成果,深入挖掘调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区人口发展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促进全区人口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好统计调查的参谋咨政作用。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