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发高字〔2020〕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产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提升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能力,助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114号)要求,制定本指引。
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创新发展为依托,充分吸收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的集中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高新技术产业是地区转型发展的主战场。建设高新区主阵地,是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区高新区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足,支撑产业发展能力较弱,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建设好高新区,把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对于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现行标准,到2025年,自治区高新区布局进一步优化,政府履行建设责任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主导产业创新链条进一步延伸,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园区整体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1. 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同于一般工业园区,其重要功能是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在地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新区聚集高新技术产业的认识,牢牢把握“高”和“新”定位,强化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在高新区布局发展的政府统筹机制,因地制宜、因园施策,推动地区创新资源向高新区汇聚,形成与地区主导产业有机衔接的高新技术产业链条,带动形成若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构建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2. 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功能区。高新技术企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具有重要作用。要把积极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区的重要使命和基本功能,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高新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创新能力,提高高新区发展质量。
3.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成果转化是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形成新的生产力的必然要求,高新区的重要功能是以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大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科研中试、工业化试验、试生产基地,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最大限度促进成果转化;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发现好的科技成果,推动适合转化的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使高新区真正成为成果转化主阵地、集聚区。
4.开放合作创新先行区。内蒙古是创新资源相对欠缺的地区,要走自主创新的路子,就要以更广阔的视野,更加宽广的胸怀吸收转化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引进和培育科技人才。要紧紧抓住“科技兴蒙”行动实施的重要机遇,积极推动园区内企业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共建园区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手段,促进园区提升整体创新能力,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开放合作创新的先行区。
5.创新生态样板区。平台载体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是吸引创新资源,特别是创新人才的重要保障。高新区要把集聚和建设创新平台载体作为重要任务,科学合理布局,创造环境条件,加大支持力度,争取吸引和打造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人才工作站;高水平建设特色化、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特别是科技金融服务业,形成高新区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
6. 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区。高新区是地区创新政策特区,承担着探索创新发展路径的使命。所在地政府要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盟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高新区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支持高新区跨盟市、跨省区配置创新要素。积极开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推行全员聘任、绩效考核分配等制度,形成动态激励良性用人机制。
自治区级高新区以盟市政府为建设主体。对新申请建设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原则上在现有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一类园区基础上建设,鼓励新建园区高标准建设自治区级高新区。对已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按照新的认定标准开展综合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布局。
园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产业体系健全,主导产业为所在地区支柱、特色产业,具有较完善的产业链条。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入驻企业不低于200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20%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数占盟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25%以上。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年增幅达到3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20%以上或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的25%以上。
园区全社会研发经费(R&D)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园区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了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园区内自治区级研发机构达到10家以上,具有承担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的能力。科研服务体系完备,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业服务功能,能够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提供支撑。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四)基础设施
高新区要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具有较高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水平,在土地政策上与非园区无区别。核心区一般应完成“七通一平”建设,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热力、燃气等必要的基础设施,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在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方面有具体措施。
所在地党委、政府重视高新区建设,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高新区建设的工作机制。高新区应设立统一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盟市政府派出机构,在盟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高新区各项事业。
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支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专项政策,并构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等政策体系,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创新高新区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
四、建设流程
(一)申报与批复。
1. 提出意向。盟市政府组织制定高新区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在政策保障措施比较完善、符合高新区建设条件基础上,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建设意向。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建设意向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建设建议。盟市政府按专家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2. 提出申请。盟市政府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