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民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严格规范衔接资金政策落实,防范资金在分配下达、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切实增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成效。

《通知》明确,建立衔接资金分配与国家成效考核、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项目联合评审结果、资金支付进度的均衡性等挂钩机制,对发现问题的盟市、旗县给予扣减部分资金分配额度,调整到资金使用成效好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分配使用的衔接资金单独调度分析、通报督导,并将通报结果与乡村振兴战略任务落实考核、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挂钩;严禁将衔接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对发现用于负面清单事项的旗县,自治区财政在分配下年度资金时直接扣减相应项目同等资金分配额度。

截至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已出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文件17个,建立了资金分配、项目管理、支出进度、绩效评价、项目资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必将有力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质效。

(点击查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