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鄂府字〔2023〕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鄂尔多斯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高质量建设现代煤化工示范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将鄂尔多斯市建设成为自治区重要经济增长极。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鄂尔多斯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76.172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42.765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3385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115倍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自治区下达指标;基本草原面积不低于5800.00万亩。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强化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重要节点城市作用,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对照“七个作模范”要求,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做出鄂尔多斯贡献。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优化主体功能定位,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优化沿黄干流平原农牧区和鄂尔多斯草原畜牧区农牧业空间布局,发挥农牧资源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和重要农畜产品安全供给。加强库布其沙漠与毛乌素沙地生态建设,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协同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引导各类开发区功能复合和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镇空间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为提升传统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空间保障。优化农村牧区嘎查村布局,促进城乡空间功能融合,完善城乡生活圈,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把生态效益更好转化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公园城市。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严格管理《规划》重点项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市、旗(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