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时间
全区锡林郭勒盟以东地区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乌兰察布市以西地区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其中,大兴安岭林区防火期为3月15日至11月15日。全区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本地区戒严管制期。戒严管制期限和区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压实防灭火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层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深化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四、强化火灾防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事前发力,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林下可燃物清理、联防联控等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管农事林事、施工作业、生产运输、游玩祭祀等各类野外用火行为,“疏堵结合”抓好源头管控。
戒严管制期内,在戒严管制区域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二)野外生产用火须经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责任人、做好防救准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严禁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车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必要时要采取加装“防火帽”防范机车跑火、封闭货车车厢防止可燃物洒落等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火车、汽车等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掷火源。
(四)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要全天候值守,严格管制进入林区和草原的人员车辆。进入林区和草原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遵守防灭火规定,履行防灭火义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或故意违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预警监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塔哨瞭望、地面巡逻、视频监控、电话接警、舆情监测等手段,全天候、立体化对境外火、雷击火和境内各类火情进行监测,因险施策、因险设防。加强部门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和联勤联动,一体化开展预警监测、信息共享、火情报送、队伍调动指挥、联合勤务等工作。
六、强化应急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部门综合值班、防灭火机构专业值守和关键期部门联合值守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及相关规定,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要完善火灾应急预案,优化队伍布局,加强综合保障,对突发火情迅速出击、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属地指挥、专业指挥、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加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次生灾害发生。进一步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装备物资配备和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提升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七、严格督导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防灭火督导检查,细化督导检查方案,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要持续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火案查处力度,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