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龙头企业(牛羊)助保贷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0号)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有关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