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推进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扩规模、拓市场、优环境,做大做强全市大宗商品进出口贸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龙头企业落户。支持知名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全国外贸百强等外贸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贸易总部机构,且设立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支持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建设。在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空港物流园区打造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农副产品、能源化工及矿产品等大宗商品贸易集聚区。对入驻集聚区年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按照其实际租用场地实缴租金的80%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单个企业年度上限200万元。

三、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单个平台系统开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平台年大宗贸易额5亿元以上的,按平台系统开发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汽车出口。对年出口汽车(含二手车)2万辆(含)以内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5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对年出口2万—5万(含)辆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6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对年出口5万辆以上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8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人民币分别再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1亿元。

五、支持新能源及矿产品进出口。对进口锂、镍、钴矿等新能源矿产品的企业,年进口额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进口煤炭、铁矿石、锰矿石、铜精粉等一般矿产品的企业,按照进口额0.06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对出口光伏、锂电池等新能源产品的企业,按照出口额0.08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六、支持化工产品出口。对出口PVC、聚丙乙烯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年出口1万吨以上的按照其出口额给予0.06元人民币/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七、支持木材产品进口。对进口木材产品(包括原木、板材等)的企业,年进口1万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00元/立方米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八、支持粮油和农副产品进出口。对进出口粮食、粮油、农副产品的企业,年进口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外,再按照8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对依托航空口岸三个指定监管场地进口水果、水产品且年进口量50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2000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上限500万元。

九、支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对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一次性支持30万元;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认定,额外支持10万元。

十、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融资。对大宗商品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进行贴息扶持,按照企业获得贷款当月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60%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上限300万元。

本政策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区别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商品,具有供需规模大、价格波动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金融属性强等特点。主要包括:(1)能源产品。煤炭、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化工产品等;(2)金属矿及矿砂。主要包括铁矿砂及其精矿、锰矿石、铜矿砂及其精矿、铝矿砂及其精矿等。(3)粮食及农蓄产品。主要包括薯类、谷物及谷物粉(包括小麦、大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高粱等)、豆类(包括大豆等)、植物油(包括棕榈油、大豆油等)、水果、水产品。(4)汽车及零部件等。(5)木材、建材等。(6)光伏、新能源电池等。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有关旗区组织实施,奖补资金按年度兑现(每年度第一季度兑现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对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所需资金市、旗区按照1∶1承担,资金管理按照市本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与自治区、市、各旗区同类别政策奖励采取就高不重复支持,申报主体要求在我市注册的纳税主体并实际经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7月26日出台的《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若干政策》(鄂府发〔2023〕48号)文件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