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林草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监管、监测和信息化5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领导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投入保障、宣传示范等情况。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效益情况。预防监管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监测和信息化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盟市自评、自治区考评、考核结果反馈。
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商自治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印发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具体要求。
盟市自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考评。自治区考核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水利厅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河长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一并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评定为“优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资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评定为“不合格”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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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领导 (20分) |
1 |
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7分) |
制度出台与实施 (7分) |
按照出台制度实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旗县级人民政府的,或将考核结果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得7分;按照出台制度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盟市部门考核的,得5分;仅按照出台制度开展考核未将结果通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或纳入盟市级考核的,得3分;未出台制度、出台制度未开展考核的,不得分。 |
2 |
工作机制建立情况(4分) |
机制建立 (2分) |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的水土保持工作机制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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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责任 (2分) |
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旗县(市、区),落实责任的得2分;任务未分解、责任未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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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入保障情况 (5分) |
工程资金落实 (3分) |
落实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的得2分,未落实不得分;及时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得1分,未及时支付资金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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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经费保障 (2分) |
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有保障,能正常开展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得2分;经费没有保障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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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履职督查与宣传情况 (4分) |
履职督查 (2分) |
盟市对旗县(市、区)开展水土保持履职督查的得2分,未开展履职督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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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2分) |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在国家或自治区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的得1分,未报道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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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目标 任务 (10分) |
5 |
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 (10分) |
水土保持率达标情况 (7分) |
与上年度水土保持率相比,根据其增加值与年度增加目标值的比值赋分,比值大于等于1.0的,得7分;其它按比值乘以7分计算得分。 |
水土流失强度变化情况(3分) |
强度等级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较上年度减少的得3分;较上年度增加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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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治理 (30分) |
6 |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20分) |
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12分) |
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社会力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完成率大于等于100%的,得7分;其它按完成率乘以7分计算得分。 按照落实全区综合治理任务贡献率,对各盟市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差异化赋分:实际完成治理任务与自治区总治理任务的占比大于8%的得5分,6%(含)—8%之间得4分,4%(含)—6%之间得3分,4%以下得2分。 |
统计调度 (3分) |
治理任务按月调度要求按时上报的得2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年度治理任务统计成果按时上报的得1分,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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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图斑落实(5分) |
按考核要求上报治理措施图斑数据信息的得3分,未按考核要求上报的不得分。 实施措施图斑与实地相符的得2分,抽查发现与实地不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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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5分) |
前期工作(1.5分)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率(截止当年5月31日)等于100%的,得 1.5分;小于100%的,按批复率乘以1.5分计算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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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任务 完成情况 (2分) |
各类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任务完成率大于等于100%的,得2分;80%(含)—100%之间的,按完成率乘以2分计算得分;80%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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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情况 (1.5分) |
上年度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率(截止当年12月31日)等于100%的,得1.5分;小于100%的,按竣工验收率乘以1.5分计算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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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质量效益情况(5分) |
工程质量 (3分) |
根据上级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质量督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等赋分,对存在问题未整改完成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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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效益 (2分) |
根据当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区域群众满意度调查情况扣分,对不满意项,每个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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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 监管 (25分) |
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25分)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5分) |
根据当年盟市级方案审批清单,审批按时限办结得1分,每发现一个项目存在超时限审批扣0.1分,扣完为止;审批信息及时公开得1分,每发现未按规定公开一项扣0.1分,扣完为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得3分,未列入不得分。 |
水土保持监管(15分) |
盟市级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建项目跟踪检查全覆盖的得2分,未全覆盖的不得分;现场检查比例大于等于10%的得2分,低于10%或缺少现场检查记录表、监督检查意见等支撑材料的不得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现场核查、问题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整改落实工作均按时完成的得8分;每阶段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扣完为止。 水土保持履职督查结果中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成的得3分;未整改完成的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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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3分) |
盟市级自主验收项目报备回执按时限出具,并按规定执行“双公开”得1分,发现一个超时项目或未按规定公开扣0.1分,扣完为止;验收报备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10%得2分,核查比例低于1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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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征收 (2分) |
盟市级当年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项目未按规定收缴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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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 信息化 (15分) |
10 |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6分) |
监测机构建设(1分) |
明确水土保持监测职责部门的得1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
监测站点经费保障及运行情况 (2分) |
保障国家和自治区级监测站点运行维护经费的得1分,没有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的不得分;运行正常得1分,有一个不能正常运行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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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2分) |
按照总体部署安排要求完成辖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配合任务的得2分,未按要求完成配合任务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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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统计上报 (1分) |
监测公报数据按要求按时统计上报的得1分,未按时统计上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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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土保持信息化应用情况 (9分) |
重点工程信息数据录入(3分)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措施图斑、审批、施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录入完整的,得3分,每少录入一个项目信息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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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信息数据录入(4分) |
本级当年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责任范围矢量图、批复、监理监测、验收报备、补偿费征收等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完整的,得4分,每少录入一个项目信息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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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核查(2分)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在建项目的核查比例不低于10%得1分,低于10%不得分;竣工验收项目的核查比例不低于30%得1分,低于3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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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2 |
加分项 (5分) |
创新水土保持政策机制(1分) |
在水土保持政策机制创新(如以奖代补、以工代赈政策)、水土保持投融资政策等方面建立机制的,每个加0.5分。此项加分不超过1分。 |
增加水土保持经费投入 (2分) |
水土保持补偿费5%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加1分;10%以上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加2分。此项加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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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示范创建 (2分) |
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园、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清洁小流域),每个加1分。此项加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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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扣分项 (5分) |
发生重大危害事件和事故、存在违规违纪等(5分) |
发生严重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使用资金、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落实不力等,存在上述问题之一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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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
1.总分超过100的,按100分计。 2.无相应指标考核内容工作的盟市,赋有相应指标考核内容工作盟市的平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