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3〕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7日

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整体质量水平提升,大力推动质量强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下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是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方面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事业单位授予的荣誉奖项。优先考量在安全生产高效、能耗双控达标、绿色生态环保、创新驱动发展、现代服务优质等方面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的授奖总数不超过五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奖名额,若无符合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要求,好中选优,申报及评审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单位管理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等事项。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制定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方案,选定评审机构,监督评审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规范、监督市长质量奖荣誉和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市场监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市长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鄂尔多斯市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运营三年以上,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产业、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效益突出,且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居鄂尔多斯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直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从申报主体、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评审组或聘请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本年度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的企事业单位存在异议的,领导小组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单位奖励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奖励和评审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获奖单位应当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再次获奖的单位,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获奖单位应将奖金用于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奖励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实验室建设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评审专家聘请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评价机制。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存在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事业单位,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资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获奖单位在获奖后三年内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获奖组织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总结、宣传和推广获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市各主要媒体要主动宣传获奖组织发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条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市长质量奖标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