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部门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发生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分级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盟市的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联防联控。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盟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预防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对化工园区(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的可能因一起事故引发连锁反应从而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着力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级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涉及央企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方式主要包括: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各级主管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情况,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的预判和把握,核实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送。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将要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报送至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分级响应

4.3.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事故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自治区级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援。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4.4 处置措施

各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收集现场信息,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

(3)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5)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6)医疗救护。调度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7)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8)现场安全防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9)后勤保障。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5 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4.5.1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着火部位、蔓延方向、火势范围、毗邻威胁程度、生产装置、控制路线、建(构)筑物损坏程度、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以及火势扩大或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周围物品危险性及火势蔓延途径等影响因素,选取合适的灭火剂和灭火方式,制定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在做好充分的救援准备及安全防护后,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转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高温液体烫伤人员、化学烧伤人员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往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制止泄漏,切断泄漏源,当不能有效堵漏时,可采取倒罐输转、放空点燃、惰性气体置换等方式进行泄漏处理。根据需要采取转移可燃物料、切断与装置及管线设施的连通等措施,利用消防水炮或消防水栓对着火罐、设备进行冷却。对周围受火灾威胁设施及时采取冷却、退料、泄压,采用沙袋或其他材料筑堤拦截飘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将物料导向安全地点,采用毛毡、沙袋等堵住下水井、窖井口等保护措施,防止火焰蔓延并对火场进行控制,当达到灭火条件时实施灭火作业。

(5)现场监测。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扩散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监测泄漏物质和消防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

(6)火灾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火灾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灭火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指挥部。

4.5.2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侦查。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对现场被困人员情况,以及容器储量、泄漏量、泄漏部位、形式,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等进行初步侦查。

(2)实施警戒。根据侦查结果研判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的位置及气象情况,确定警戒范围,将警戒范围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外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对警戒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警戒区内实施停电、停火措施,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并立即将警戒区内无关人员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

(3)制定救援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的分布以及预测的事故现场泄漏扩散趋势等情况,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筑堤导流、堵漏、倒罐转移等),制定救援方案。

(4)实施救援。根据救援方案,在充分做好救援准备及个人防护的基础上,进入事故现场。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对救出的中毒窒息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现场急救,伤情较重者及时送医疗急救部门救治。根据现场泄漏情况,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倒罐转移、应急堵漏、冷却防爆、注水排险、喷雾稀释、引火点燃等措施控制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稀释泄漏物浓度,拦截、导流和蓄积泄漏物,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环境敏感区扩散。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外流。

(5)泄漏物清理。当存在大量残液时,用防爆泵抽吸或使用无火花器具收集,集中处理;少量残液用稀释、吸附、固化、中和等方法处理。

(6)现场监测。加强对现场水质、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的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对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造成二次污染。

(7)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区的危害因素和泄漏物质浓度扩散趋势进行动态评估,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调整救援方案,并将现场救援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综合参照上述现场处置要点,及时、科学、有效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7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自治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3 总结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盟市层面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6.3 装备物资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水上搜救、民航等水陆空资源,健全水陆空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7 技术支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自治区应急厅负责本预案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对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等负有职责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开展工贸行业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较大事故)、四级(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冶金等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大及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本预案中未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当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自治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后,事发地盟市指挥机构纳入自治区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盟市、旗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的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同时,与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3.2 预警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2.1 判定预警级别

当发生高温、暴雨、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可能出现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和更大经济损失。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3.2.2发布预警信息

(1)发布权限。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2.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自治区指挥部组织专家赴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提出现场处置决策建议。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实际,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或救援专家进入待命状态;核实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投入使用;加强对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的准备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采取其他预测应当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盟市指挥部报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分级响应

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4.3.1 一级响应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4.3.2 二级响应条件

(1)发生重大事故;

(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

(4)事故涉及2个以上盟市;

(5)事故涉及2个以上行业领域;

(6)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4.3.3 三级响应条件

(1)发生较大事故;

(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4.3.4 四级响应条件

(1)发生一般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

(3)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4.3.5 响应处置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总指挥到达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建各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工作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救失联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指导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6 响应调整

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善后处置主要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盟市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重特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资金保障

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装备物资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工贸行业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贸行业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 医疗卫生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解放军、武警部队、民航等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工贸行业从业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附则

7.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组织修订。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盟市、旗县(市、区)的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4.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https://www.nmg.gov.cn/zwgk/zfxxgk/zfxxgkml/202302/t20230207_2227589.html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规范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自治区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支援。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应急厅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厅长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盟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视情况由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应当结合实际,对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自治区应急厅建立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当自治区本级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突发事件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组织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明确并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各级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4.3 分级响应

4.3.1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3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送国务院请求支援。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4.4 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地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大面积采空区冒落、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社会力量动员,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5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等工作。

4.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

5.3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指挥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自治区根据全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备。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自治区应急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治安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环境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保障。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9)物资保障。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储备的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调拨当地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开展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应急状态下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厅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应急厅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自治区应急厅及时组织修订,修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7.2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