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十三五”全区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取得丰硕成果。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11.2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31万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28.5万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为17.5万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全覆盖,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人数达到40.1万人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人数达到20.3万人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3%,城镇和农村牧区残疾人稳定就业人数分别达到1.5万和12.8万,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达到1.3万,全区建立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社区290个,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3.8万。这些成绩的取得,有效改善了残疾人民生,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区有158.58万残疾人,人数众多,情况各异,特性突出。“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失能、半失能情况仍可能多发高发,同时还将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高,相当数量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就业还不充分,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三是残疾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质量效益还不高,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无障碍等多样性需求还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四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残疾人事业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十分突出,经济困难地区、农村牧区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和能力尤其薄弱。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保护好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十四五”时期是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要持续巩固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兜底保障能力,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开创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需要。

坚持依法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推动残疾人事业基本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统筹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民生福祉得到提高,实现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精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明显增强,无障碍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益得到更好实现。全领域的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远景目标相适应。残疾人民生保障更加充分,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共享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安全感更有保障,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稳定可靠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增强残疾人兜底保障能力。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聚焦聚力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兜底保障措施。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及时对返贫残疾人和新致贫残疾人给予帮扶,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将残疾人帮扶作为京蒙协作的重要内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宅基地、牧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后续帮扶工作。继续实施基层党组织助残,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农牧厅、残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健全困难残疾人救助保障机制。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对符合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残疾人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无力抚养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互补衔接。加强生活无着落、走失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自治区民政厅、残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疗保障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建立托养照护补贴制度,加大对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残疾人“阳光家园”“温馨家园”等日间照料机构的扶持力度。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为全区就业年龄阶段有托养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逐步建立托养补贴制度。整合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资源,为符合集中照护条件且有长期照料需求和意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助残服务,构建“互联网+”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养老助残服务供给体系。公益性养老服务资源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失能、半失能和盲、聋、智力、精神等残疾老年人的需要。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取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视网络收视、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及城镇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实现残疾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异地免费乘坐。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惠便利服务。(自治区民政厅、残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大数据中心,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健全残疾人综合保险保障机制。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政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政策。积极落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赔偿标准。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向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新型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和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完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残疾人专属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业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残联,内蒙古银保监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健全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保障机制。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帮助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享有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6.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将残疾人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优先保护对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防护和避险逃生,最大限度保护残疾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重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措施,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突出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重点部位和残疾儿童、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做好残疾人重大疫情防控和疫情期间的生产生活帮扶工作。加强残疾人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灾害技能的培训,增强残疾人自救互救能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残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二)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激发残疾人创业创新活力。

1.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建立按比例就业年审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和跨省通办,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继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的岗位,探索通过多渠道解决残疾人就业。适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困难残疾人进行托底安置,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可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扶持、就业服务等支出。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在见习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将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将残疾人安置岗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民营小微企业和机构的救助扶持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除等政策。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技能。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工作管理机制。重视培养和选拔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举办第六届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团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第四届残疾人展能节活动,激励残疾人竞相就业创业。(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总工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渠道。整合各级各类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机构,创新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方式。健全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和共享。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行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打造一批残疾人集中就业知名品牌。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就业困难残疾人从事相应的生产劳动。加大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适合残疾人新就业形态的扶持力度,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免费或以低价承租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扶持残疾人直系亲属就业创业,保障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1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大学生开展“一人一策”重点帮扶。认真落实《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大力发展盲人按摩行业。扶持盲人按摩实训基地和机构建设。支持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信息化应用等领域就业。(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妇联,内蒙古税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改善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健康水平。

1.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健全残疾预防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大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眼日、爱耳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日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形成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残疾儿童数据分析检测,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地方病和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防控,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残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康复质量。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残疾人健康保障水平,为残疾人提供就医康复便利。落实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支持残疾人主动康复、互助康复。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康复护理等个性化服务,制定康复方案,做到“一人一案”,居家康复或推介到康复机构、医院进行康复。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妇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康复救助标准,增加康复服务供给,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及时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大力推动0-7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严格执行儿童康复机构准入规定,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在优先保证0-7岁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拓展康复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覆盖面。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实施视力低下、心理抑郁健康干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延伸服务链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提升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健康发展。(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增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开发应用能力,推广普及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鼓励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研发和应用科技智能辅助器具产品,提升科技助康水平。加强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和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区域服务中心建设,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自治区残联、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和残疾人康复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体系,建立“互联网+残疾人康复”体系,实现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积极推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建设,发挥自治区级康复医疗机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强化盟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辐射功能,整合旗县级康复服务资源,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功能,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康复服务。引进高端康复人才,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康复专业。积极推动内蒙古康复学院建设,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不断壮大我区康复人才队伍。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实现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提升残疾人综合素质。

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普遍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数据采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残联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加快发展医、康、教融合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巩固率。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一人一案”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创造条件开展“线上教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就学安置。健全送教上门机制,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国残联《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探索自治区内有条件的高校开展面向残疾考生的“单考单招”,鼓励高校扩大招收残疾大学生规模。继续落实残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具、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支持服务。进一步科学规划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布局,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实践,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推进自治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提升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办学水平,推动建设内蒙古特殊教育大学。探索推广残疾人教育与远程教育融合发展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平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手语、盲文规范化工作,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残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依托各级公共文化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文化服务,鼓励城市公园、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残疾人开放。积极推动建设自治区残疾人文体康复中心,支持各地区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推动基层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加强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产品。支持自治区、盟市两级广播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自治区和各盟市重点新闻节目实现通用手语同步播报。实施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计划,健全培养、选拔、输送机制,为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储备输送人才,为残疾人展示艺术才华提供舞台。举办全区残疾人艺术汇演,积极组队参加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探索组建内蒙古残疾人艺术团,培育具有地区特色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举办全区性残疾人文化艺术节,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书香中国·阅读有我”“共享芬芳·共铸美好”“残疾人文化周”等活动,积极实施文化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文化项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残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教育厅、广电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继续加强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竞技水平。积极推进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切实提升体育训练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落实并完善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奖励机制。举办全区第六届残运会暨特奥会,积极备战第十二届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发展残疾人冬季运动,提升残疾人冬季竞技体育水平。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自治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继续开展好“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特奥日”等活动,发展和活跃残疾人群众体育。(自治区体育局、残联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五)推进法治化和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自治区“八五”普法重点任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继续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促进残疾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对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应开展反残疾人歧视评估,广泛征询残疾人群众和残联组织意见。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自治区司法厅、残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加强残疾人司法救助,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扩大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依法依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残疾人“邀访·倾听”、探访探视、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及时处置化解残疾人网上信访事项。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做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并线运行工作,不断提升网络权益维护平台质效。(自治区司法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信访局、残联、政务服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全面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622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提高全社会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各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争创文明城市考核规范,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标准。强化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场所(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动自助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或适老化改造,不断扩大无障碍改造覆盖面。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完善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落实无障碍停车位设置规定,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推进建立无障碍环境提升计划。健全各级无障碍体验促进队,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无障碍环境体验和促进活动,加强无障碍监督。对应建未建重点无障碍建设项目实施公益诉讼。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推进传统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人民检察院、大数据中心、残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提升信息无障碍建设水平。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新型智慧城市测评指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全面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网站添加无障碍浏览工具。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支持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站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化评级评价,鼓励电信运营商提供惠残电信资费、电子版大字账单、语音账单等服务,支持研发生产科技水平高、性价比优的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加快实现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无障碍地图应用。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信号灯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加强残联组织建设。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组织好残联换届工作,规范盟市、旗县(市、区)残联内设机构,加强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残联组织的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重心下移、面向基层,全面落实《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0〕15号)、《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残联发〔2021〕29号)要求,建立健全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网络,实现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落实残协主席由嘎查村(社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规定,改善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嘎查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待遇,提高其履职能力。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其“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落实好协会经费,满足协会在基层广泛联系和有效服务本类别残疾人的需要。各级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优良传统,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能力,深入基层、深入残疾人家庭,为残疾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自治区残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民政厅、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强化残疾人事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扩充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来源,通过落实专兼挂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旗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同时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和兼职、挂职副理事长。重视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完善残疾人青年骨干培训机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加大交流、使用和培养力度。培育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自治区残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推动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转。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补齐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短板。积极推动内蒙古盲人按摩(康复)医院、内蒙古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内蒙古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内蒙古残疾人文化体育康复中心项目建设。实现每个盟市各有一所专业化、区域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旗县级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普遍为残疾人服务提供场地保障,形成自治区残疾人服务全链条。建立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和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促进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示范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监管力度。对新建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国有资产监管,定期进行评估。(自治区残联、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大科技助残工作力度,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一体平台,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残疾人服务深度融合,按照中国残联信息化“地方残联服务平台”建设总要求,聚焦打通服务残疾人“最后一公里”,发挥大数据平台作用,建设“一套表、一张网”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信息现代化综合服务平台,纵向与全国助残服务平台和自治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横向实现残联、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实时数据交换,推动建立常态化数据比对机制。落实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常态化,改进调查手段,及时准确更新数据,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服务需求数据库,稳步推进残疾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科技厅、残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构筑强有力支撑体系,为残疾人融合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级残联党组(党委)牵头,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推动志愿助残服务。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积极承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调动更多社会资源,拓展公益项目,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多元化发展。开展“大爱北疆”—康复、就业、文化体育系列公益助残行动。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完善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提升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助残服务工作水平。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帮扶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自治区残联、民政厅牵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扶残助残工作力量。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提倡社会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扶残助残中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各级残联牵头,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4.营造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氛围。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组织开展好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时间节点的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自治区融媒体平台作用,积极打造残疾人事业网络宣传阵地,支持制作播出一批残疾人题材纪录片、公益广告和网络视听节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公益广告播放、投放。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刊,创编残疾人杂志、报纸,扩大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讲好残疾人励志故事,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残联牵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5.激发残疾人内生动力。团结引领广大残疾人群众坚定理想信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旺盛的斗志和坚韧不拔的毅力,积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挖掘自身潜能,增强创业主动性,积极融入社会,勇当自主创业标兵、勤劳致富能手和行业状元,努力成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领域拔尖人才,以实际行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自治区残联牵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6.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对外合作交流。坚持从自治区实际出发,探索开展残疾人事业领域对外交流工作。积极开拓符合实际要求的国际慈善助残项目,加强与热心残疾人事业国际慈善组织的联系和合作,重点推进中蒙、中俄残疾人事业合作交流。抓住深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机遇,在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建设两个对外合作残疾人康复机构。(自治区残联牵头,自治区外事办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重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强化经费保障。落实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等资金,落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救助、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和基本服务支出。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结构,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自治区、盟市每年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慈善和体育事业。

(三)强化监督监测。自治区和盟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强化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