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270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申报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工作。请各地相关单位按照《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做好试点示范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2021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

为切实做好 2021 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内容

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床位、社区日间照料、智慧助老餐厅、虚拟养老院等智慧养老场景,居家上门服务、智慧养老院、医养结合、服务监管等综合场景,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一)企业类

深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健康养老融合创新应用,围绕健康监测、安全监控、养老照护、康复辅助、心理慰藉等重点方向,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试点示范企业,提供面向典型应用场景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

(二)园区类

围绕智慧健康养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吸纳智慧健康养老产业链上下游,打造产业集聚度高、发展特色鲜明、创新能力突出、配套服务完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试点示范园区,孵化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

(三)街道(乡镇)类

围绕应用场景,强化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物联网、5G、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应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试点示范街道(乡镇),丰富服务种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深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落地,打造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模式。

(四)基地类

围绕应用场景,结合当地特色优势,统筹所辖资源,创建一批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试点示范基地,提升科技对健康养老的支撑能力,吸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参与主体,推动各行业与智慧健康养老跨界融合与创新,积极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市场空间,深化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应用,推进典型应用场景落地,加强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申报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不少于2个落地项目,以及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企业类型包括产品企业、平台运营企业、机构运营企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产品企业。2020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总收入占比不少于4%、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0项;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能力。

2. 平台运营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市场化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10%;平均月订单量不少于10万单、用户数量不少于50万户、应用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10种;应具有较强的平台开发/维护能力、供应链整合能力及服务运营能力。

3. 机构运营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床位数不少于300张,应用智能健康养老产品种类不少于5种;应建有信息化系统,以优化服务流程以 及加强服务管理。

4. 服务企业。2020年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用户数不少于1万户;应建有服务信息平台,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并建有服务规范及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4制。

(二)园区类

申报主体为技术开发产业园、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孵 化园等产业聚集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园区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建积极性高,并已将该园区列为政府重点建设或支持项目。

2.   园区社会效益显著,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 业、创新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表现良好。

3.   园区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已集聚不少于20家现从事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或2020年新落地智慧健康养老企业不少于3家。

4.   园区内智慧健康养老营业收入占园区营业收入的占比不少于50%。

5.   建有完善的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6.   园区内至少申报或具有1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 业。

7.   3年内未发生违法事件以及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园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街道(乡镇)类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   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其中信息化和智能终 5 端产品投入不少于200万。

2.   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应用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提供不少于5种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   应围绕不少于4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其中须有医养结合场景。

4.   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基础,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模式为辖 区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及管理效率。

5.   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四)基地类

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和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 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累计投入不少于800万元。

2.   制定智慧健康养老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从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3.   建有统一的、互联互通的智慧健康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辖区智慧健康养老资源的统筹、监管等职责。

4.   建设至少1个智慧健康养老体验中心,并已建设或同 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街道(乡镇)。

5.   应围绕不少于8个典型应用场景开展应用试点示范建设。

6.   所辖地区至少具有1个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医养康养 相结合的信息化、数字化服务。

7.   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各申报主体登录www.ihci.com.cn,进行线上注册及申报内容填写。

(二)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出具三部门推荐文件。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街道(乡镇)、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