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推动全区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提质增效。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需求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大力发展康复辅具产业。打造自治区康复辅具暨适老化产品展示服务示范中心,为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和体验平台。吸引国内外优质养老企业和辅具企业落户高新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并享受相关政策。积极推广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探索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和服务场所购买使用康复辅具补贴制度。(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残联负责)
(三)积极发展老年宜居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商业住宅产品。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支持家政企业、物业公司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贴,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四)激发老年教育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老年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鼓励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支持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网站、手机APP开发线上学习、互动交流等创新教育产品,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发展老年教育。(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五)促进健康旅居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康养旅游、候鸟旅游、红色旅游等适合老年人的旅游项目。鼓励旅游企业打造特色运营模式,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产品。鼓励景区、酒店等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营造安全、便捷的老年旅居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残联负责)
二、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六)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学科专业建设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相关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建设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和老年工作者实训基地,积极开展上岗、转岗、技能提升等各类培训,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补贴等政策。(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和建设用地供给保障。各地区要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并享受相关税费政策;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自治区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提升养老产业融资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出台针对养老产业的专项信贷政策,强化对养老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和精准度。积极发挥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政府引导基金杠杆作用,促进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产业及相关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养老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九)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康复辅具、智慧养老等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软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支持企业研发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设备,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等进行适老化改造,逐步缩小“数字鸿沟”,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引导和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大数据中心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一)加快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落实国家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部署要求,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十二)鼓励发展养老普惠金融。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并行,为老年客户群体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兼顾稳健性和收益性,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养老型理财、信托等金融产品。加强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宣传,倡导形成理性理财观念。(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证监局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养老服务补贴的政策衔接。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护险产品,支持推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十四)激发潜在消费需求。倡导健康、科学的养老理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发放老年人消费补贴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老年人购买适宜的专业服务和辅具用品。推动老年用品进产业园区、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鼓励各大电商平台、零售企业开展“孝老爱老”购物活动,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商务厅负责)
四、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十五)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发展。整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各类资源,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便利。及时将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支持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具备医疗、健康、养生、养老、教育、娱乐、旅游等功能的康养产业项目。(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十六)切实做好养老产业统计监测。依据国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积极跟进落实养老产业数据的统计监测,开展相关统计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养老产业相关统计数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统计局负责)
(十七)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养老服务供需指南和服务标准,提供养老服务办事指南、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养老机构及个人表彰奖励查询服务。推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防诈骗宣传活动,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和人员档案数据库。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