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25号

近期,全国多地接连发生“小火亡人”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在综合研判全市火灾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就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防火分隔,保障安全疏散。商铺店面与居住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不得堆放可燃物,油烟管道应定期清洗。商住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逃生软梯、钢爬梯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商住场所外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户外广告牌不得影响外窗逃生。居民住宅楼道等公共区域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严禁堆放可燃物。小经营场所严禁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严禁违规搭建,配备消防设施。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商住场所、居民住宅和小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棚户区平房周边严禁堆放可燃易燃物品,严禁堵塞消防车道和占用防火间距。商住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小经营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居民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应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水带、水枪等器材齐全。

三、开展宣传教育,提升自救能力。各旗区、各主管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小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提升处置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消防安全“三长”包保责任制,采取“警示教育”“敲门行动”“入户宣传”等方式,全力做好“三清、三查、一加强”(基层网格员和辖区消防监督员要“清楚辖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情况、清楚辖区鳏寡孤独等家庭情况、清楚辖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员情况”,着重“查用火用电、查电动自行车存放、查逃生疏散状况”,加强社会基层群体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的提升),集中整治“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突出问题,紧盯最突出的致灾隐患、亡人风险和蔓延因素,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降低风险,确保安全。

居民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努力提升自身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杜绝消防违法行为,共同构建文明和谐家园,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