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7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和防灭火戒严管制期:全市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明确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全市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区周边,运煤线路和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沿线,林农、林牧结合地及各旗区划定的管制区。

三、严禁在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活动,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实行设卡管理,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防灭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安排经过培训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和线路周边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防火期内全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站、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责任人。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做好公墓、零散坟茔祭祀用火管理。

七、防火期内全市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八、因不履行防灭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批准擅自进入防灭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九、检查发现辖区存在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理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完善、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各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十、对违反防灭火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进行曝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