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盟市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等。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盟市及所属旗县(市、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五条 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或调整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同步支持各地统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等支出。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及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其中,对居民出资参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可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其参与改造。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别设立计划任务资金和奖励资金两类分项补助资金,其中,计划任务资金包括住房保障资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资金、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下达内蒙古自治区两类分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中90%作为计划任务资金,10%作为奖励资金。其中,计划任务资金按照各盟市的各项年度计划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奖励资金依据各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年度计划任务量等因素,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进行分配。
自治区年度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规模,按照中央下达内蒙古自治区补助资金投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盟市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盟市的住房保障资金=(该盟市租赁补贴户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租赁补贴户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租赁补贴资金+(该盟市公租房筹集套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公租房筹集资金+(该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该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
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数提供。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与自治区补助资金额1:1的比例确定;年度公租房筹集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与自治区补助资金额2.5:1的比例确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和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中央、自治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用于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筹集后剩余资金分别确定,具体金额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盟市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盟市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资金+(该盟市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盟市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数提供。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资金和整治提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盟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参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节。分为年度任务基础补助、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补助、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助、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具体分项补助额度根据年度改造任务等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盟市的年度任务基础补助=〔(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40%+(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10%〕×基础补助额度。
分配给某盟市的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40%+(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户数×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户数×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40%+(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楼栋数×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楼栋数×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10%+(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小区数×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小区数×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10%〕×建筑节能改造补助额度。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数提供。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计划数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补助根据试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专家评审等确定,分配给某盟市试点社区的补助资金额度=(该试点社区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额度÷全区试点社区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度)×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试点补助额度。
第十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按照20万元/部的标准进行补助。既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按照年度各盟市申报更新改造计划确定,对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拆除并整体更换新电梯及实施改造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盟市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数提供。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依据各盟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计划任务等因素,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后进行分配。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得分80分以上的盟市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盟市不参与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盟市中央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住房保障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住房保障相应权重)×住房保障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城中村改造转换任务数×城中村改造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城中村改造转化任务数×城中村改造相应权重)×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转换任务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转换任务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应权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应权重)×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
分配给某盟市自治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住房保障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住房保障相应权重)×住房保障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城中村改造转换任务数×城中村改造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城中村改造转化任务数×城中村改造相应权重)×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该盟市上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该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应权重)÷∑(各盟市上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相应盟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应权重)×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
分配给某盟市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励资金=(该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转换任务数×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各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转换任务数×相应盟市绩效评价结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励资金。
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通报中自治区评分进行设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城中村改造任务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数、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各项年度工作计划数提供,其中,某盟市城中村改造转换任务数=该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盟市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某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转换任务数=该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改造户数×40%+改造楼栋数×10%+改造小区个数×10%。各项工作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计算绩效调节系数时,中央奖励资金各项工作相应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
自治区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各项工作相应权重为:住房保障60%、城中村改造3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奖励资金时,对于城中村改造无计划或补助资金投向不予支持的盟市,城中村改造相应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符合条件的盟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争取国务院督查激励。对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至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按规定时限将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盟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盟市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相关所属旗县(市、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严格规范管理,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各盟市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盟市及所属旗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筹衔接。盟市及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盟市及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所辖旗县(市、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盟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盟市,该盟市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盟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结合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综合评定各盟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并向各盟市通报评价结果。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规〔20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