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10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11届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四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内政办发〔2017〕15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企业发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我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到首位,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防范,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和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指导,分级负责。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及有关部署安排,市级有关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处置油气长输管道领域安全事故。

(3)科技支撑,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进一步提高油气长输管道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物资和经费准备及相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鄂尔多斯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尔多斯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管道企业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有:

(1)统一领导、指挥重大、较大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2)向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相关信息,接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批示指示精神并督办落实;

(3)对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管道安全事故,做好与相邻盟市的协调工作;

(4)向自治区有关方面和相邻盟市请求支援。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部门职责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有:

(1)组织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2)收集上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

(3)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4)承担市指挥部文电、会务、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3 市指挥部专家组

市指挥部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1)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供决策和技术支持;

(2)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事发地旗区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也应成立相应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旗区成立市指挥部下辖的现场指挥部(下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旗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旗区分管副旗区长或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稳组、舆论宣传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旗区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相关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管道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管道安全事故的第一响应人,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有:

(1)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等工作;

(5)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风险和危害分析

3.1 风险分析

石油、天然气属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具有高压、易燃、易爆等特点。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长输管道运行安全事故。因设备设施故障、管道腐蚀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管道发生大量油气泄漏、着火、爆炸事故。

(2)长输管道破坏事故。因打孔盗油、第三方施工、蓄意破坏管道设施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3)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因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管道断裂、油气大量泄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

3.2 危害分析

长输管道若发生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安全事故,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影响部分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对重要基础设施造成破坏。

(1)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上游油气田和下游工矿企业停工减产;

(2)导致下游工商用户、公共福利机构、交通运输及居民生活油气供应中断;

(3)导致区域性水、电、气供应中断或交通、通讯瘫痪等事故,引发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4)造成环境污染,给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带来较长时间的负面影响。

4.隐患排查和预防

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对长输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及时向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对长输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长输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制止违法占压、损毁管道设施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加强管道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5.监测预警与预警发布

5.1 监测预报

市能源局及各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输管道保护监管平台的管理和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对可能发生的长输管道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及时提示风险并提供预警支持。

长输管道企业是事故监测预警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将事故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当地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并逐级报送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能源局。监测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建议措施等。

5.2 预警分级

根据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发生重大以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发生较大以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发生一般以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5.3 预警发布

5.3.1 发布权限

各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时,由市、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发布,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时由市、旗区两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

解除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安全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5.3.2 预警调整

根据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做出调整。

5.3.3 发布渠道

长输管道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应当充分发挥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5.4 预警行动

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各级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用户及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5)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故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6)按照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7)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油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8)指令旗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9)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组织旗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11)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6.1 信息报告

(1)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接到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后,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较大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逐级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2)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安全事故信息来源,事发单位基本信息,事发时间、地点、危害结果,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现场指挥负责人及救援力量,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3)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当管道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超出市本级行政区域时,应当及时与相关省、自治区或盟市沟通对接。

6.2 先期处置

6.2.1 事故企业

迅速采取科学有效安全处置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通知危害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迅速疏散转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迅速调集企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2.2 市、旗区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迅速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迅速转移、疏散、撤离受安全事故危害或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

7.应急响应

7.1 分级应对

管道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应对。

7.2 分级响应

按照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发生Ⅰ级、Ⅱ级管道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按本预案要求,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Ⅲ级、Ⅳ级管道安全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容易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

7.3 分级处置

7.3.1 Ⅳ级响应处置

启动Ⅳ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将事故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

7.3.2 Ⅲ级响应处置

启动Ⅲ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市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各工作组,并迅速开展管道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事发地旗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级相应标准级别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3 Ⅱ级响应处置

启动Ⅱ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级专家组、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在市Ⅲ级响应有关处置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在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报告事故信息。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按照相关要求直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7.3.4 Ⅰ级响应处置

启动Ⅰ级响应时,市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市级专家组、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在国家、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在Ⅱ级响应有关处置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国家、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在国家、自治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开展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报告事故信息,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直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跨省、自治区或跨盟市影响严重的管道安全事故,市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或有关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7.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应当主动、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及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注,澄清不实信息。

7.5 响应终止

在确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后,经现场专家组认定,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经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是否终止;一般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旗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是否终止。

8.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保险机构、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同时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置等善后处理工作。

8.2 事故调查

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有关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市相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调查配合工作;较大管道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8.3 总结评估

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处置有关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对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较大或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旗区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

9.保障措施

9.1 队伍保障

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长输管道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它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参与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应当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9.2 物资装备保障

长输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常用装备和特种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并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局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当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不足时,由市指挥部统一调配。

9.3 资金保障

现场处置所需经费由管道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或责任暂时无法明确的,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

9.4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牵头建立市级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强化技术支撑。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加强长输管道运行安全应急信息化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9.5 宣传与培训

9.5.1 宣传

市、旗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道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告知员工和周边群众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险及危害,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

9.5.2 培训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指导管道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技能。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纳入经常性培训计划。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长输管道企业应当制定并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市能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至少每3年进行1次全市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旗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长输管道企业和重要石油天然气需求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10.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1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能源局等部门做好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的舆情监控、舆情引导、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长输管道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加强地震灾害监测预警,提供地震震情信息和地震应对工作技术支持。

市能源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长输管道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提高装备和物资储备水平;配合较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员疏散、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配合管道安全事故善后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各旗区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地图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卫星导航基准站定位服务;因事发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组织技术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发生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受事故损害或威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长输管道安全事故涉及水库、河道等重大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在管道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分析,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管道安全事故区域内树木林草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长输管道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检测检验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根据市指挥部指令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广播系统,播发应急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灾险情等工作。

管道企业:承担管道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应急救援处置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在应急情况下的运行调度和应急处置,完善管道运行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相关设备设施的启动能力和运行安全。发生管道安全事故后,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及时恢复管道设备设施运行,保障油气供应和管道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附件2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转移安置组、新闻报道组、调查处置组等工作组。工作组主要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市能源局及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和事故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及事发地卫生防疫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调查处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管道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