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15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已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走好新路子,建设先行区,打造实力、活力、绿色、宜居、幸福鄂尔多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等精神,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全过程监管能力和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以提升鄂尔多斯市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助力鄂尔多斯市构筑“四个世界级产业”、创建“四个国家典范”、打造“四个国家一流”为目标,对标先进、追赶超越,全域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到2025年,全市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明显提升,食品全链条监管更加严格高效,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齐抓共管、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全面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食品安全总体发展水平迈进全国领先行列,建成全国一流、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打造全国一流的食品保障能力。推动全市食品加工园区、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口冷链食品专仓建设提档升级,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检验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打造全国一流的食品治理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管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逐步加强,监管制度机制更加健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持续提升,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打造全国一流的食品产业基地。产业政策引导效应显著,科研成果有效转化,食品企业规模化水平不断提升、竞争力逐步增强,建立一批优质的食品生产和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信誉度高的食品以及农畜产品知名品牌,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向好,食品重点领域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全市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零发生”,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总体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

三、遵循“四个最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管控。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持续净化产地环境,严格耕地土壤污染防控,严把粮食质量安全,从源头上遏制污染食品流入市场、流向餐桌,坚决把牢食品安全源头质量关。

1.防范和治理耕地污染。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严格管控类落实种植结构调整措施,对安全利用类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措施。持续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排查和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保障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兽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不符合经营要求的农兽药经营门店。深入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优化屠宰场(厂)布局,推进标准化屠宰场(厂)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管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推进实施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规范合格证出具手续。(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3.严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建立超标粮食长效处置机制,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保障机制,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强化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监管,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产品实施专项提升行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水平。

4.严格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实施食品加工作坊提档升级行动,推行食品加工小作坊“七好”管理模式(环境卫生保持好、流程布局设计好、人员健康管理好、过程安全控制好、追溯信息记录好、包装标识规范好、贮存运输管控好),打造“名特优”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5.严格食品流通销售环节监管。健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入市查验。开展食品规范经营专项行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严厉打击走私行为。(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尔多斯海关;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6.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风险管控+精细化”及“4D”“5S”“6T”等先进管理模式。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定期评价供货商,保证购进原料安全。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持续提升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标准化水平。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餐饮单位入网审查登记备案率、线上信息公示率均达到100%;推广实行餐饮外卖配送食品安全封签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7.严格特殊食品及食盐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特殊食品及食盐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持续开展食盐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强化食盐日常监管。加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标签标识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规范保健食品营销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旅游、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8.严格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加强对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范围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无证无照、使用回收塑料原料、违规使用增塑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9.持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监管员基础上,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持续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清理整顿中小学校园内(寄宿制学校除外)食品销售店。春秋两季开学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接受全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10.持续开展食品“三小”专项治理提升行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登记建档、备案管理,落实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制度。引导“三小”进入食品加工园区、集贸市场或属地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经营,依法查处非法食品流动摊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持续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提升行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完善农村牧区流动餐馆管理机制,提升流动餐馆智慧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农村牧区集体聚餐安全。健全农村牧区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开展农村牧区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农村牧区食品安全长效治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2.开展食品经营“净网”行动。加强网络销售食品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网络订餐、生鲜外卖等网络销售食品行为监管。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落实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3.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企业自我管理机制,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教育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并明确不同层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肉类、蔬菜、食用农产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能够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履行主动召回、依法处置、告知记录等责任。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等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银保监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范,完善风险交流会商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始终让监管跑在风险的前面。

14.全面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00%纳入风险分级分类监管范围,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15.严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不断提升风险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旗区。突出监督抽检靶向性,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持续开展“日用食品天天检”、保障老百姓“菜篮子”安全专项行动,加大经费投入。年均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6.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加大对失信人员的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17.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和专家应急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加强食品舆情监测和信息分析研判,及时精准做好舆情应对。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旗区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强化科技赋能,聚焦地方特色,实施“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协调发展战略,支持引导食品企业做大规模、做优品牌、做强经营,打响鄂尔多斯食品美誉度,逐步构筑产品质量优良、地域特色明显、品牌效益显著、产业链条完整、竞争优势突出的鄂尔多斯食品产业。

18.科技引领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61号),将食品领域科技创新列入市科技计划指南,支持和鼓励食品行业积极申报国家及省部级科技项目。加大对管理先进、技术领先的食品企业引进力度。推动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做大牛羊肉、乳制品、螺旋藻等产业规模,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食品产业集聚地和健康食品生产基地。到2025年,我市力争建成“阿尔巴斯羊肉深加工示范区”“螺旋藻产业化示范区”。(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19.加大品牌打造和培育力度。全面建立“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发展矩阵,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培育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鄂尔多斯食品知名品牌,打响“鄂尔多斯产品”品牌声誉度。深入推进“蒙”字标认证行动,积极引导企业围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进行“蒙”字标认证。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开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力争认证产品产量逐年增加。到2025年,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数量达到189个以上,地理标志数量达到30件,“蒙”字标认证农畜产品达到2个以上,至少打造1个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0.推进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所有地方特色乳制品全部实现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上市销售,产品有商标和商品条形码,标签标识符合规范。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拓展电商等销售渠道。引导成立鄂尔多斯市地方特色乳制品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示范创建,带动全市乳制品生产加工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创建。以标准促提升,以质量促发展,以示范促创建,多措并举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强化典型引领,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

21.扎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推进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鼓励引导各地区和生产经营者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农村牧区食品规范化经营示范店”等示范创建活动。将地方特色美食、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集休闲、购物、饮食等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放心消费街区。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奖励专项资金,对创建达标的旗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奖励。到2025年,力争我市成功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至少4个旗区成功创建国家或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六)构建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创新食品安全共治理念,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凝聚监管合力,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构建严密高效食品安全共治新格局。

22.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健全。(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2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落实食品安全政务公开和执法公开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食品投诉举报查办率、回复率要达到100%。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大力曝光各类违法行为。畅通12315(12345)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时间内接通率达到90%以上,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98%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农牧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各旗区人民政府)

24.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持“处罚到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提高违法成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办结率、公示率达到100%。建立完善行刑衔接会商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安、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牧局、鄂尔多斯海关,各旗区人民政府)

25.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环境。持续开展食品科普宣传和“五进”等宣传活动,各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点,不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与媒体合作,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及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开设食品安全宣传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支持和引导食品行业协会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规范行业秩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推动组建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到2025年,群众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分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

(七)改善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深入实施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以食品加工园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新建和升级改造为抓手,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水平,建成全国一流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26.推进食品加工园区建设。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城镇区应建成食品加工园区,制定落实水电暖燃气等费用减免或补贴扶持政策,鼓励食品加工小作坊入驻食品加工园区。到2025年,全市食品加工园区在环境、设施、管理上实现大提升,助推食品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27.推进规范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建设。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达标提档行动,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城镇区应建成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并达到规范化要求,实现监管范围明晰化、监管要求统一化、日常监管规范化、主体责任制度化,切实保障市民“菜篮子”安全,助推构建“十五分钟生活圈”。到2025年,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推动冷链食品专仓建设。各旗区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冷链食品专仓建设,可与标准化食品加工园区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同步规划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冷链食品协同管控体制机制,强化联防联控,筑牢疫情防控屏障。(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深入实施食品检验检测、食品执法、食品智慧监管“三大能力提升工程”,夯实检验检测能力支撑、加大基层装备投入、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增强智慧监管赋能,实现风险监测科学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执法监管智能化,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

29.加强食品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切实强化检测机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等资源配置,提升综合技术实力。到2025年,市检验检测中心建成国家食品检测二级标准化实验室,资质认定参数基本覆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细则检验项目,争创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整合优化基层检测资源,旗区级检验机构具备常规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切实保障基层食品快检经费投入和人员配备,提升基层食品安全快检能力,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快检作用;实施食品加工园区、农贸市场快检室全覆盖建设行动,全力推动园区、市场、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检工作规范化,检验检测数据上传率、检验结果公示率、不合格食品销毁率达到100%。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优势,提升食品检测市场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构建市、旗区两级“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促进资源共享、数据互通,充分激发检验检测综合服务效能。加强农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健全农畜产品检测体系,加强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资源配备,推进市旗两级检测机构开展“双认证”“扩项认证”工作。进一步提升市、旗、乡三级检测人员能力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区人民政府)

30.推进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标准的通知》(内市监财字〔2021〕566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内市监财字〔2022〕307号)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要求,大力开展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有人员编制、有待遇保障、有办公场所、有检验检测设备和执法车辆装备,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一公里”问题。到2025年,基层市场监管所和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部达到标准化监管所(站)要求。(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1.打造专业化监管队伍。加大食品安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每人每年培训不低于40学时,不断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使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支持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监管,提高监管专业水平和监管效能。不断完善基层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每个苏木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兼)职监管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每个嘎查村(社区)配备2—3名专(兼)职食品和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牵头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广泛应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云视频等技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以实施“极准”监管为目标路径,按照“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原则,突出远程智能化监管、便捷场景化服务,加快建设涵盖风险管控、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消费维权、质量发展、检验检测等“两个中心、八大功能系统”的“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综合应用平台,先行实现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加强与国家、自治区智慧监管平台的功能衔接和应用补位,强化自治区“风险管控”系统和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应用,全市食品相关企业应入尽入“风险管控”系统,确保主体自查率、监管检查率持续高位运行。到2025年,建成覆盖市、旗区、乡镇(街道、苏木)三级网络互联、系统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综合应用平台。推进重要农畜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构建产地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加强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系统应用,推行食用农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中心、鄂尔多斯海关,各旗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各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包保责任机制。各旗区也要比照市级层面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任务。市、旗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有效发挥综合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旗区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常住人口人均15元,农畜产品监管经费1.3元/亩、牲畜0.5元/头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扶持推动重大食品项目建设和重点食品产业发展。各旗区要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多措并举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加大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三)严格考核评估。各旗区要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比例,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连续考核末位、失职失责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将约谈主要负责人。要营造人人都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大家积极投身食品安全工作。要强化督查检查工作,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加强对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定期通报、整改落实,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附件:1.鄂尔多斯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