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关于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顺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求,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帮助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更好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激发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市场活力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税收、金融、保险、电力、房租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三)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
(四)对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聚集性服务企业员工免费开展每周一次的核酸检测和疫情防疫补贴。鼓励各旗区对聚集性消费领域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五)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暖和物业费等方面给予补贴。
(六)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6个月租金,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各旗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
(七)合理优化网点,重点对新建居住区、城乡结合部小区加强商业网点布局,满足居民便利生活和日常消费需求,推动商居和谐,落实相关规划和标准,引导住宅和商业适当分离,商业设施和社区风格相协调,基本保障业态和品质提升业态相结合。
(八)支持智能信包箱(快件箱)、箱式移动早餐售卖车、蔬菜直通车等便利设施进社区。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改造提升商业中心、邻里中心等各类综合服务设施,完善“一站式”便民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邮政快递、前置仓等领域延伸,推动“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提升消费便利化、品质化水平。
(九)优先配齐基本保障类业态,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生鲜超市(菜店)、早餐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药店、照相文印店、家政服务点、维修点、再生资源回收点、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点、前置仓等进社区,在安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一点多用”、服务叠加等方式发展微利业态,保障生活必需。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鼓励发展特色餐饮、运动健身、保健养生、新式书店、教育培训、休闲娱乐、老年康护、幼儿托管等品质提升类业态,促进商文旅融合,拓展社交化、特色化功能,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提升生活品质。
(十)鼓励数字化赋能,引导第三方技术服务商把大数据应用到开店布局、进销存管理、物流配送、商品追溯等各个环节,促进模式创新和市场要素精准配置。
(十一)我市被确定为首批自治区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在自治区的奖补基础上再给予确定的试点社区不低于5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提升商圈便利化水平。
三、创新发展餐饮美食旅游
(十二)引导餐饮企业提质升档,研发预制新菜品,创新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满足个性化、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形成餐饮业发展新格局。开展餐饮行业技能、行业创新和行业服务评比,奖励先进典型餐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高奖励金额控制在2万元之内。
(十三)指导餐饮协会开展鄂尔多斯市美食荟,鼓励支持旗区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当地特色的美食季、网上美食荟等促消费活动。推动完善餐饮节约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鼓励推行分餐制,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推广使用公筷公勺,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用餐新风尚。支持各旗区和餐饮企业打造名菜、名点、名小吃,推广地方特色美食旅游。
四、深入开展消费促进活动
(十四)积极开展传统促消费活动。把握四季消费特点,实施贯穿全年的消费促进活动,着力打造涵盖衣食住行多领域、吸聚人气的消费促进系列活动平台,重点做好跨年迎新购物季、内蒙古消费促进月、金秋双节消费季、冰雪消费节的活动的组织实施。
(十五)积极培育电商消费热点。开展网络消费促进季系列活动,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直播的互动方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活动,联合知名互联网平台开展“网上年货节”等活动促进我市特色商品线上销售。
(十六)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2022年,全市发放消费券1亿元以上,其中市级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五、大力发展绿色消费
(十七)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对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开具本地发票,每车给予2000元补贴。对农牧民购买微型或轻型货车(含皮卡)、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每辆汽车补贴金额最高可达2000元。
(十八)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每新购买一件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给予10%补贴。
(十九)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入园区经营。
(二十)加快绿色商场创建。将绿色商场创建列入重点项目库,推进商场绿色低碳发展,适应绿色消费需求,为消费者创造绿色环保的消费环境。对经市商务局审核确定并在自治区商务厅备案的绿色商场创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
(二十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机制,提高评审效率,优化评审专家结构,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加快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对在2022年9月1日前全面完成升级改造并通过认证的,争取每家企业给予一定支持。会同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六、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建设
(二十二)以盘活闲置资产为基础,培育和壮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提升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载体功能,助力传统企业转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创新发展,带动创业就业,推动鄂尔多斯市特色商品电商化发展和销售,对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基地给予20—50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二十三)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市内企业对接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等活动,积极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四)促进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创业集聚发展,培育孵化以直播电商为主的电商产业集聚区,组织电商企业开展网红直播、入驻、运营等线上线下培训,帮扶本土创业者打造快手、抖音等知名短视频平台账号。
(二十五)推动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六)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规范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项目规范运行,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二十七)支持网络电商平台注册本地。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供应链公司开展专业采购销售,引进各类大型电商平台当地注册,对纳入统计且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推动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二十八)对国际品牌企业在我市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国(内地)首店、自治区首店、鄂尔多斯首店、旗舰店,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十九)对国内品牌企业在我市与引进方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中国(内地)首店、内蒙古首店、鄂尔多斯首店、旗舰店,且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落户奖励。开设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品牌首店,按前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三十)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新设综合商超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30%、15%资金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分别给予20%、10%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三十一)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10万元补助,引进国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三十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且依法纳统的各类品牌门店进行改造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旗舰店、示范店,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由门店所在旗区对企业项目核定实际装修成本(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企业支付部分予以一定支持。
(三十三)鼓励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知名品牌、设计师品牌、高级定制品牌等在我市首发新品,举办时尚走秀、国际展会和发布活动。国际品牌和本土品牌在旗区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八、完善县域商业体系
(三十四)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推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支持,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整合各旗区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五)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力度,打造“黄河几字湾”“鄂尔多斯高原冷菜”“鄂托克前旗羊肉”“天牧朔方”等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三十六)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支持各旗区建设农产品全渠道供应链平台,引导传统农产品生产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推进实体商业的数字化改造,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实现全渠道营销。探索农产品订单生产、参股分红等多重分配机制,把电商发展红利留给当地农民。
九、推动物流业提质增效
(三十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纳入自治区级物流枢纽并获得批复方案的设施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对于纳入国家级物流枢纽并获得批复方案的设施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于申报获批自治区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获得5A、4A、3A级物流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十八)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积极发展“互联网+运输服务”,实现人、车、货、线等物流要素精确匹配。
(三十九)推动绿色物流发展。推广鄂尔多斯“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成果,促进商贸物流节能低碳发展。支持在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快递园区及分拨中心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循环包装,推行实施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
(四十)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
(四十一)推动我市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建设。围绕农产品流通、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家政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研究制定先进适用的地方标准,积极推荐基础好、行业急需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国家级服务业(商贸流通专项)标准化试点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提升标准实施效能。
十、提升家政服务水平
(四十二)推进家政服务规范化、职业化。持续加强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家政企业、家政从业人员在商务部家政信用网站登记,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环境。
(四十三)支持家政协会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组织申报《家政服务提供标准体系》,推动家政企业规范和优化服务,增加高质量服务供给。
(四十四)支持制定完善家政养老服务标准,举办育婴员、养老护理员、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四十五)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建、租赁三种开办方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4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
十二、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
(四十六)对举办周期相对固定、与我市主导产业链密切相关,且规模较大的专业展会给予场地租金50%补贴。对收效明显、带动力大、增进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会展活动,奖励举办单位和组织者,组织200家以上参展商奖励5万元,组织400家以上参展商奖励10万元,组织800家以上参展商奖励20万元。
(四十七)积极引导会展业行业协会、会展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行业协会、展览企业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引进优质展览项目在我市举办,通过深化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和服务水平。
十三、推动特色街区建设工作
(四十八)积极推进自治区级步行街创建工作。依托现有步行街、商圈、百货商场等商业载体,激活夜间消费。对申报成为自治区级步行街升级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用于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
十四、促进老字号品牌创新发展
(四十九)加大老字号品牌保护力度,筑牢品牌根基,建立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健全传承体系,维系文化脉络,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发展动能,建设民族自主品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对自治区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申报为中华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五、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五十)实施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商品市场“走出去”,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与跨境电商综试区协作,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商品市场组织产销对接活动,按照“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所需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市、旗区两级事权分级承担。政策措施同时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叠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