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2〕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提高市人民政府机关公文运转的时效性、规范性,提升市人民政府机关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主体。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应视隶属关系规范行文。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应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属国有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应报市直国企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非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原则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一般事项应通过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需市人民政府直接出面协调的或重大紧急事件可直接报送。

二、规范报送渠道。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非涉密公文,应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纸质文件一律不予接受。请还未应用公文交换系统的部门、单位、企业,尽快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接应用公文交换系统。

三、规范报送时限。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于印发之日当日或次日报市人民政府。报送日期与印发日期相差3日(含)以上的,不予接收。

四、规范报送条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本着“行文确有必要”原则,提前向分管副市长、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汇报并征得同意后上报。报送时正文中应写明“已向某某副市长、某某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汇报”,并明确请示事项和上报依据(或审批程序)。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件,报文单位应提前征求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应说明各方意见和理由。报送时,附件应规范附上合法性审查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范意见反馈。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文件时规定的时限、渠道回复意见,逾期不能回复的,要向市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间。

六、加强业务督查。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加强对旗区、部门的业务督查,采取日常评定、抽查、上门调研、通报等方式,促进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水平的提升。

(一)对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不规范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退件的同时,统计退件情况,包括退件数量和比例、退件原因等,按月直接反馈旗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一把手,同时抄送市长、分管副市长。

(二)对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征求意见反馈不及时且不作书面说明的,反馈期满当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催办;经文电科催办未反馈的,次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口政务科室催办;经对口政务科室催办仍不反馈的,提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经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仍不反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计入临时“蜗牛席”评定。

(三)对退件数量较大、比例较高和多次反馈意见不及时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本旗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水平,提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全面重新审视公文处理相关制度,探索提高效率、弥补短板的措施,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共同促进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提质增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务保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