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2〕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维修和布展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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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政府投资维修和布展工程管理办法

为全面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维修和布展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维修和布展工程是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建筑、办公业务用房及附属配套等维修工程及展览展陈的布置装饰工程。涉及紧急、重大等特殊的维修和布展工程及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办公及附属用房的维修、布展工程统一研究或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第二条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布展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维修工程必须是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满的建筑物及配套工程,不包含正常管理范畴内常规设备维护保养和可移动办公家具及工器具的采购维修。

第四条电梯、锅炉、空调主机、发电机组、高压供电等大型设备的更换,需提供必要性依据。

第五条功能整体完好、使用无安全隐患的工程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六条布展工程需提供工程实施的政策依据或相关批准文件。

第七条布展工程严格执行《陈列展览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试行办法》(财办预〔2017〕56号)要求,申请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按照“分类分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注重效果”的原则,紧扣布展需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布展大纲》。

第八条布展工程均在已建成建筑空间或场地内实施,不包括展品的征集、修复和运输,共分为两类三级,第一类为永久性布展(列入固定资产),根据布展工程功能需求分为三级,一级布展工程为展区面积每平米2000元以下,展览内容主要以文字、图片等形式展出;二级布展工程为展区面积每平米2000元至5000元,展览内容以文字、图片、多媒体等形式展出;三级布展工程为展区面积每平米5000元至8000元,展览内容以多媒体、数字虚拟、场景互动结合实物等形式展出。第二类为临时性布展(展览结束后拆除),该类布展工程均按照展示面积每平米不超1500元实施,布展设备设施采用租赁或周转方式使用。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建筑物及配套工程使用情况,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下称市代建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的维修和布展申请,并说明维修和布展理由、必要性及政策依据。

第十条市代建中心根据各部门申请,审核各部门申请维修和布展内容的可行性、必要性、布展类别等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市代建中心依据审核意见,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有关项目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市财政资金安排的维修和布展工程原则上由市代建中心组织实施,对不在城市核心区(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且投资较小的维修和布展工程由申请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代建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与申请维修和布展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维修和布展内容、时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在市人民政府审定维修和布展工程项目及资金后,市代建中心可开展图纸设计、清单控制价编制、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待下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市代建中心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任务书》和《布展大纲》组织施工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最终的施工设计成果由使用单位确认后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招标完成后,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增加、调整维修和布展内容。

第十七条根据维修工程特点,按程序可分部位、分系统验收移交(即完成一处验收移交一处),待工程全部完成后市代建中心组织整体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并按照施工图、招标清单和《布展大纲》验收。

第十九条整体竣工验收后工程实体移交的同时,市代建中心应移交相关文件、竣工图及工程资料等过程性材料,并根据实施内容编制《使用说明书》,培训特殊设备的操作人员。

第二十条工程完成结算审计后30日内,市代建中心向使用单位移交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