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25〕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持续规范取用水行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资源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1.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专项规划、开发区和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涉及各旗区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2.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严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规划经济产业布局与城市发展规模;严控行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产业发展规划与项目实施严禁突破行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落实取水许可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对取用水总量超量地区,暂停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临界地区,限批新增取水;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项目。健全重点流域水质监测网络,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确保“国控”断面考核达标。(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推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对高效节水、有效灌溉、旱作耕地实施差异化管控,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优化调整种植结构,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创建一批节水农业示范园。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扩灌行为,严禁违规开采地下水灌溉,依法依规退减非法灌溉面积。(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2.推进工业节水减排。依据水资源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严把项目准入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加快行业项目节水改造,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项目,限期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实现应改尽改。推进节水型企业创建,对节水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称号。(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3.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动态优化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健全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城镇供水管网建设与老旧管网改造,建立精细化漏损管控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积极践行以水定绿。统筹节水与生态安全,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加强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水林草科技产品。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确保生态用水需求与水资源承载力相匹配。在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自备水源井应封尽封,因水质、水量不满足要求取用水户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统筹利用好非常规水资源

1.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全市水资源配置体系,统一调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条件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未论证非常规水资源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2.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加快完善再生水设施与管网布局,逐年提升利用规模。加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口的日常执法检查,确保排水量不超批复量,水质达标。城镇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矿井水综合利用。在涌水量较大的地区积极推广保水采煤工艺,从源头控制产生量。动态监测矿井水出口水质,提升深度处理能力。加快推动全市水网建设,实现跨旗区供水工程互联互通、非常规水资源联调联供。(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加强取用水监督管理

1.加大整治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取用水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2.强化源头管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开工前复核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情况,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批复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产能增加项目未获取水许可不得增产。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告知项目单位需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取用水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

1.加强地下水“双控”管理。严格执行地下水水位动态通报制度,实行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地下水管理单元“双控”目标不合格的旗区,要通过水源置换、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

2.执行部门联动机制。严把地下水利用源头管控关,执行机电井取水申请及通电联合审批机制,杜绝无序新增地下水取水。(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供电公司、薛家湾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全面强化水资源总量和效率双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水资源的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好行业领域涉水管理工作,把各项节水目标落实到具体用水户和改造项目,加强协同配合。加大工作落实的跟踪监督,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各旗区年度实绩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细落实。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水情、涉水法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全民节水护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任务的通知》(鄂府发〔201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