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4〕2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鄂尔多斯市“暖商保”项目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系列政策措施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探索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提供兜底保障,提振发展信心,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重要决策部署,聚焦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和发展诉求,解决制约发展瓶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实现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普惠共享、应保尽保。为个体工商户定制“1+N”保险保障服务。“1”指由政府出资为全市登记在册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性、普惠性保险保障套餐;“N”指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求,自愿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内容。对政府提供的普惠性保险保障,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任何投保手续,“免申即享”,直接参保,应保尽保;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办理投保手续。

(二)坚持尊重规律、合法合规。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规律,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理、合规经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的稳定兜底作用,支持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经营、健康发展。

(三)坚持保障民生、助力纾困。全面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内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将“暖商保”项目作为解决个体工商户困难的重要举措,对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应赔尽赔,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三、项目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各旗区人民政府依职能分工负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暖商保”。

(二)参保范围

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且住所(经营场所)在鄂尔多斯境内、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保费标准

保单生效期间内登记在册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每户150元,由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承担。其它单项保险项目由个体工商户自愿自费投保。

(五)保费来源

1.应付保费计算方式:保单生效期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有量×活跃度(根据统计部门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核查数据测算为56.41%)×保费标准=全市应付保费总额。

2.参照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鄂尔多斯市2024年度预算草案》关于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定比例,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第一档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分担20%,旗级分担80%;第二档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市级分担30%,旗级分担70%;第三档东胜区、达拉特旗,市级分担50%,旗级分担50%;第四档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分担80%,旗级分担20%。

(六)保费支付

“暖商保”保险保障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投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保费计算方式及市、旗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测算确定市本级及各旗区负担的保费金额,各级财政部门按负担金额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下达预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向保险机构支付保费。

(七)保险责任

政府普惠性保险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政府普惠性保险保障

保障

项目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备注

累计赔

偿限额

单次赔

偿限额

持续经营保障

商户营业中断或经营困难造成的间接损失,因自身经营能力或者市场竞争造成的除外。

3万

132元/天

最长180天

无免赔

连续中断三天起赔。132元/天,最长180天。(以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平均营业15天计算)

经营财产损失

约定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因意外事故(盗窃、火灾、爆炸等)或自然灾害(暴雨和洪水等)造成用于营业的自有或租用房屋建筑及室内(外)财产、装修、存货等标的直接损失。

40万

20万/户/次

限赔2次

200元

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20万/人/次

无免赔

住院津贴日赔偿金额标准以鄂尔多斯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每月30天,折合每天66元计算。以实际伤亡人数为准。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约定的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人身伤亡

20万/人/次;

财产损失10万/次

无免赔

个体工商户自费投保的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机器损失、货物运输和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承保范围及承保限额、具体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以个体工商户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个体户自愿自费投保保障

保障

项目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费

备注

累计赔偿限额

单次赔偿限额

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类个体户专属)

约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问题食品鉴定费用、受害人健康检查费、法律费用等)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10万元/次

148元/户

医疗费0.3万/人/次。法律费用2万/次,并在每次赔偿限额外赔偿。

机器

损失险

约定的经营场所内由于工作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以及超电压、超负荷、超运转、额外压力、电短路、电弧、电热、电流渗漏、电线接触或其他包括闪电的电气现象所致的机器设备、电器设备或电子仪器装置和机器内的电子和电器部件本身的损失。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货物运输险交通运输业个体户专属

交通运输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车上货物,因遭受本项目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货物的损失, 属于本项目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环境

污染

责任险

在约定的经营场所内,由于发生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引起污染或玷污(但不包括核污染核辐射) 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任何源于同一意外事故引起的连续的或一系列的污染和玷污损失的发生时间应以这一意外事故首次开始发生的时间为准。

一个

保期

限赔

2次

5万元/次

无免赔

100元/户

(八)实施期限

“暖商保”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每年按年投保。承保当年可根据上一年度运行情况和个体户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完善保障方案。

(九)风险减量服务

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保障“暖商保”项目有效实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从保费总额中计提风险减量服务费用,依法依规按程序据实列支。

风险减量服务费应用范围及要求:

1.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的事故预防工作;用于保险保障期间内定期对投保商户进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及其它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2.风险减量服务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共同监督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十)项目实施

1.保险经纪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选1家具备资质条件、服务质量良好、经营能力较强的保险经纪机构提供“暖商保”项目的保险经纪服务。中标周期三年。

2)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保险经纪合同中列明具体服务内容及资费标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风险减量、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保险公司履约管理及服务监督等服务项目在内的保险经纪服务。

3)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承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暖商保”项目保险经纪业务。在我市辖区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实施本项目。

2.承保机构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用“共保体”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招选3—5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和充足偿付能力的保险机构作为“共保体”成员,其中投标得分最高的为主承保机构。中标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按年度分别签订。根据上年度服务运行情况,适当调整“共保体”成员应承保份额。

2)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服务明细,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主动提供风险减量服务,丰富风险减量服务措施,协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开展多维度风险管理活动,最大程度降低可能的风险损失。

3)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风险减量服务应当据实列支有关费用,不得用于与“暖商保”项目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4)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十一)技术支持

“暖商保”项目通过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实施项目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主承保机构负责搭建及运维,相关费用由“共保体”成员机构分担。参与各方可依据各自职责提出开发需求,并设定相应管理权限。平台建成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实现线上查看保障方案,并完成投保、理赔等全流程操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保机构在依法依规、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目标。平台及数据所有权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四、工作机制

(一)制定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承保机构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涵盖保险业务全流程的服务标准,明确承保、风险减量、理赔等重要环节的服务考量评价,畅通反馈通道,持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设立服务电话。设立统一服务电话,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方案咨询、保单查询、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

(三)开展客户回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客户回访并向承保机构反馈。承保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对反映问题或服务需求作出回应,采取措施落实解决。问题和服务诉求解决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考量承保机构的指标之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作用,将“暖商保”项目实施纳入重点工作,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场监管、财政、金融监管、各旗区人民政府及保险经纪机构、承保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暖商保”项目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定期研判、跟踪问效,确保“暖商保”项目落地见效。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合规经营。市、旗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依法实施主管部门监督。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责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承保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保险经纪机构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面和精准性,重点强化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障支持。开展常态化宣传,充分运用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平台,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素材,加大对“暖商保”的宣传力度,让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意识,持续打造“暖城·五心”营商环境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