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3〕1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鄂尔多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要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问题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全面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释放生育潜能,优化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趋于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出生率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4.5‰、5.2‰、6.6‰以内。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每千人口达到5.1个。到2035年,全市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服务管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显著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

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强化人口和生育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取消生育制约规定。清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衔接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守住安全底线。(市委组织部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信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人口服务体系。“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公民婚育“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推动在旗区卫健部门设置专门股(室),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要根据人口规模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嘎查村(社区)要确定1名兼职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人口监测评估。落实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完善预警机制,加强相关数据比对分析,科学研判人口形势和发展态势。依托大数据平台,推动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健、医保、人社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完善人口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人口监测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1.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力争在“十四五”末,伊金霍洛旗妇幼保健院、达拉特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三级妇幼保健院,东胜区妇幼保健院、乌审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准格尔旗妇幼保健院、鄂托克旗妇幼保健院、鄂托克前旗妇幼保健院建成二级妇幼保健院。优化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妇科、产科分开设置,二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均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室),90%妇幼保健院开设妇科、儿科。全市建成1所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每个旗区至少建成1所提供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母婴安全和妇女儿童健康服务水平。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育咨询指导,深入推进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项目。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普及妇幼适宜技术,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发挥各级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儿童救治中心作用,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及救治网络,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将“月子中心”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产后母婴服务水平。强化儿童疾病防治,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改善儿童营养状况,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全方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均等化服务水平。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在优生优育方面的特色优势,“十四五”期间,全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除政策补贴外,再给予一定的孕检套餐补贴。对在助产机构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鄂尔多斯市户籍产妇一次性给予分娩补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对高龄孕产妇、再生育和不孕不育人群的服务指导。深入推进婚前、孕前、产前检查及产前疾病筛查、诊断和新生儿、儿童疾病筛查,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实施无创产前DNA(脱氧核糖核酸)、新生儿48项遗传代谢疾病和耳聋基因免费筛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深入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到2025年,全市建成1所标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每个旗区至少建成2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给予新增托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及提供普惠服务的幼儿园托班,每年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达到示范性标准的托育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场所,制定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托育班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监管,确保城乡居民可就近享受到普惠、放心的托育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加托育有效供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新建住宅小区做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托育服务设施,城市社区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覆盖率达到8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其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依法扣除。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单独招收2至3岁幼儿,开办托育班。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托育服务,推进医育结合。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牧区普惠托育服务就近纳入城市一体化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高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医疗应急处理能力。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依托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妇联、“互联网+托育”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开展照护服务提供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税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居民价格。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规范育婴员、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将育婴员、保育员、保健医、营养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鄂尔多斯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就业后给予一定的补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综合监管。规范市场准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质量安全、运营秩序承担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提升托育机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便利化水平。(市公安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产假及男方25天护理假等制度,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全面落实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做好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将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纳入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及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范围,根据疾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相关病种的权重系数。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当前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上浮10%,三孩家庭缴存人在缴存地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提取额度。降低家庭养育成本,对于夫妻共同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和三孩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发放一定的育儿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将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满足生育家庭幼儿就近入园需求。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出生的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分别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直至孩子6周岁止。依法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优化义务教育机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凡因属地学校划片发生变化而导致二孩、三孩不能与其兄(姐)同校(园)就读的,符合“兄(姐)非择校入学、目前在读”条件的,均可“同校(园)就读”。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托管服务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全面推进“双减”取得实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女性职业保障。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规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降职、恶意调岗、予以辞退等方面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禁止用人单位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加大苏木乡镇女干部职工的关心关爱力度。对生育二孩、三孩的苏木乡镇基层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采取调训到现居住地部门交流学习的方式工作1年,工资待遇不变。针对哺乳期女职工,根据基层单位情况可适当安排单独宿舍。(市委组织部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推动社区普惠托育中心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统筹建设和使用,在城市社区、行政村(嘎查)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依托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和妇女之家,每年组织育儿指导、亲子阅读、临时托管等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进社区儿童服务设施与老年人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着力打造15 分钟托育服务圈。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和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备母婴设施,对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新建母婴室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广大儿童成长的更好,享受更加美好的生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妇女联合会、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等制度。鼓励各地创新扶助关怀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市财政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纳入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居家社区巡访制度。继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市民政局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妥善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到2023年底,每个旗区要建成1所“暖心家园”。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和扶助关怀等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旗区人民政府、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人口和生育保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推进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密切合作配合。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出台优化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不断健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实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把人口发展国情教育纳入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优化生育的良好舆论环境。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把婚育新风宣传纳入到文明城市、文明乡村创建之中,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优化生育政策长效投入机制,严格按照市、旗区两级资金分担比例匹配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促进专项资金合理分配与有效使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办托模式。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管理到位、用到实处。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指标,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要加强对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