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草拟情况及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解决工作,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中央巡视整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也对加快完成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整改要求。近期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和自然资源厅对解决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大力开展分户登记下达了明确任务。当前全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项目“办证难”工作推进中,存在较多的堵点、难点问题,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很难快速有效推进,难以完成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亟需制定出台新的文件给予政策支撑。
二、文件起草的政策依据
按照市政府安排,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95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税务局2021年89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1年51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0号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初稿完成后,征求了9个旗区人民政府和13个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孔繁飞副市长先后两次组织相关单位对初稿进行了讨论,同时向杜市长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各旗区、市直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稿。提交会议前,经市人民政府法规科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
三、主要内容简述
该指导意见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具体措施,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其中第三部分为核心内容,提出了当前“办证难”问题推进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包括前期手续不全的、规划审批与网签备案不一致的、涉法涉诉类的、个人转移分户登记的,等等。
(一)关于加快推动解决前期手续不全未完成首次登记问题的相关内容。对因未完成规划、建设、竣工、税收、执法处罚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办理首次登记的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研究,推动相关审批、执法部门采取“以函代证”措施,出具函文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相关审批、执法处罚手续及费用容缺补办或追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各相关审批执法部门意见文书先行办理项目首次登记。
(二)关于加快推动解决规划审批与网签备案不一致等问题的相关内容。对存在工程规划审批功能与网签备案合同房屋用途不一致的,且房屋已完成销售的房地产遗留项目,本着“群众无过错”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研究,出具按网签备案合同确定的房屋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
(三)关于加快推进涉法涉诉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相关内容。因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被抵押、查封及法人涉法涉诉等情形,导致无法完成首次登记和分户转移登记的项目,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组织专班人员对接相关法院、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形成妥善解决方案。经对接难以形成妥善解决方案的项目,本着“群众无过错”的原则,由各旗区人民政府研究,出具先行开展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先行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和分户登记,对涉及的其它事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另行处理。
(四)关于推动解决个人转移分户登记问题的相关内容。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的项目,购房人如无法提供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回迁安置协议》《置换协议》《抵顶协议》等能够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的合同或协议作为权属来源材料办理商品房转移(分户)登记。购房人无法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分户)登记的,购房人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有关建设单位认可的购房收据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收取分户登记相关税费且无力为购房业主代缴的,由开发企业向各旗区人民政府出具限期缴纳承诺,经各旗区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出具同意先行办理分户登记的意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分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