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盘活矿业权,依法依规推进全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和自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等文件规定,“新开露天矿山”是指2021年2月6日内政办发〔2021〕7号文件印发之后新出让的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矿业权项目;内政办发〔2021〕7号文件出台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或者已经完成市场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认定为新开矿山;“草原生态红线内”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和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除此之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实行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
二、对于内政办发〔2021〕7号印发之前已设矿业权的自治区优势矿产和对自治区产业集群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矿业权项目(对生态环境破坏大、对地方贡献率低的露天开采项目除外),且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按程序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三、为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煤炭边角资源(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置的煤矿井田范围与已设置的煤炭矿业权范围之间形状不规则、面积较小、不适合单独划分矿业权,但仍有资源储量的空白区)涉及占用草原的,继续推进煤炭边角资源出让及后续与周边已设采矿权整合手续办理。
四、对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国家战略性矿产项目,不再区分东西部地区,按照国发〔2023〕16号文件中关于“基本草原内允许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自然资函〔2024〕224号文件中关于“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项目”的规定,依法依规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中关于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的有关要求,对于保障重大项目及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矿,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先行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六、对因涉及征占用草原引起投资争端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程序规定推进相关手续办理。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