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经审核通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请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实施中要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此次公布的补偿标准是在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实施。
三、各地区要做好相关补偿标准的更新工作,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地区实际,一般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