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力办好两件大事,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努力为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内蒙古新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贯彻到立法各环节。在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协调、修改过程中,有效拓展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实践中落地落实。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作用。灵活运用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组织立法协商、召开立法论证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确保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要加强与自治区司法厅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按时按要求报送、修改送审稿或者调研报告。自治区司法厅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计划落实;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要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着力点,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开展审查、协调、修改工作,确保规章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审议项目(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建议审议 时 间 |
1 |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5月 |
2 |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修改) |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 |
5月 |
3 |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改)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7月 |
4 |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改) |
内蒙古地震局 |
7月 |
5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
7月 |
6 |
内蒙古自治区重特大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
自治区档案局 |
9月 |
7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 |
11月 |
8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 |
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
11月 |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改) |
自治区司法厅 |
11月 |
(二)调研项目(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修改) |
自治区民政厅 |
2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自治区司法厅 |
3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改) |
自治区体育局 |
6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修改) |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
7 |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办法 |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