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残疾人
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充分就业,实现共同富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2—2024年,全区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2.4万人,保障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1人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3万人次。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提供更优质的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完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到2024年,编制在50人(含)以上的自治区级、盟市级机关和编制在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旗县级和乡镇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可根据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分层次对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地区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2次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选取一批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自治区国资委、残联,内蒙古烟草专卖局按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及时足额落实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及相关补贴政策。全区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残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企业、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作用,培育一批有市场前景、有存活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开展“大爱北疆”——助业自强公益助残行动,为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帮扶。建立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温馨家园”、残疾人非遗工作室等机构等级评定及奖补机制,确保各类残疾人服务保障机构长期、稳定、规范运行。对首次开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创业贷款项目。(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通过“阳光家园”“温馨家园”、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助残机构,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按规定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加大残疾人专岗开发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进行托底安置,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牧区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电商等行业,实施农村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建立乡村振兴龙头企业与脱贫残疾人利益联结机制,增加脱贫残疾人收入。持续推进京蒙残疾人帮扶协作,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京蒙协作残疾人就业帮扶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残联、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按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全区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依托大数据平台为企业和残疾人大学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为残疾人大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岗位推介、技能培训和专场招聘等服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按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加快推进内蒙古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在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盲人开办按摩机构(非医疗机构)门槛。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引入社会力量,整合各地区盲人按摩机构资源,打造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按摩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区要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采取措施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信息化应用等领域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各级残联组织开展“四个一”就业服务,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工作管理机制,旗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就业创业创意赛和交流活动,培育一批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助残机构,选拔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扶持一批残疾人技能大师和非遗工作室。(自治区残联、总工会、团委、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对残疾人的培训力度,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依托公共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各级残联可统筹资金在无障碍改造、设施设备、培训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中高等职业院校逐步扩大残疾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初高中文化程度的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管理。自治区残工委牵头抓落实,各盟市残工委积极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落实的格局。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对照上述十项行动制定出台相应政策。列出工作清单,明确责任部门、任务目标、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完善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措施,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办法。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强京蒙残疾人就业协作。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三)调查基础信息。由自治区残联牵头,与相关部门比对数据,摸底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数量、规模及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选出一批用人规模大、吸收残疾人就业潜力足的用人单位,作为就业促进行动的重点对象。同时,组织各级残联摸底调查全区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基础信息,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开展职业能力评估、就业需求登记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四)强化资金保障。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残疾人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
(五)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推广用人单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典型经验等。
(六)开展监测评估。本方案实施期间,自治区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盟市残工委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残工委报送工作落实情况。2024年底,自治区残工委和有关部门将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