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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附件: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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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茜 010—682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