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民爆字〔2026〕413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加强民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工安全函〔2026〕29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民爆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放任不合格产品出厂和销售是严重违法行为。各级和各企业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的学习培训,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履行好民爆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认清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严重后果。

二、各生产企业(集团)要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各盟市工信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按照工信部《加快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和工信厅《关于开展2026年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的通知》要求,2026年底,全区10家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集团)要全部完成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三、各销售企业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严防储存环境不达标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不得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没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合格证书要定期留存备查。购买产品时要认真查验生产许可证,不得采购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品种外的产品。发现明知产品不合格而放任流入市场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鼓励企业和群众举报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6年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的通知》

2.《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规范》(SJT 11946-2024)

3.《质量管理能力评价系统手册》

2026年8月13日